主旨:檢送第七屆「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受理推薦相關資料各1份,受理推薦時間自即日起至115年3月31日止,請惠予協助推薦,餘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113年11月20日文授資局傳字第11330111582號令修訂之「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設置要點」辦理。
二、按「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設置要點」第五、六點規定(略以),「本部於頒獎年度二月底前函請各推薦單位進行推薦,並於本部文化資產局網站公告相關資訊。各推薦單位或人員應於頒獎年度三月底前將推薦表單及相關證明資料送達本部文化資產局。」及「本部原則於頒獎年度六月底前完成各類獎項之評選,…,並於該年度全國古蹟日頒獎表揚。」,先予敘明。
三、本案獎項設置類別及獎勵內容,摘述如下:
(一)「保存修復類」:
1、定義:對有形文化資產、水下文化資產之保存修復,具有優越成效及典範性質之個案。
2、名額及獎勵內容:不限額,受獎個案獲頒獎牌1面、保存修復參與單位獲頒獎狀1幀。
(二)「管理維護類」:
1、定義:對有形文化資產、水下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或監管保護,具有優越成效及典範性質之個案。
2、名額及獎勵內容:不限額,受獎個案獲頒獎牌1面、實質實施管理維護或監管保護單位獲頒獎狀1幀。
(三)「保存貢獻類」:
1、定義:對文化資產保存之執行、捐助、研究、修護、政策推動或社會推廣等具重大貢獻且有具體事蹟之個人、團體、法人、政府機關(構)授獎。
2、名額及獎勵內容:有形、水下文化資產類合計2名、無形文化資產及保存技術類合計1名。各頒發獎座1座;得獎者為個人、團體、私法人者,頒贈獎金新台幣(下同)100萬元。
(四)「保存傳承類」:
1、定義:對無形文化資產、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致力於保存傳承工作,表現傑出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六條登錄認定之個人、團體、法人、政府機關(構)。
2、名額及獎勵內容:以2名為限,得獎之個人、團體、法人、政府機關(構)各頒發獎座1座;得獎者為個人、團體、私法人者,頒贈獎金100萬元。
(五)「優良傳統匠師」:
1、定義:對有形文化資產之保存具有卓越貢獻,致力於傳統技術之修復或傳承,表現傑出。
2、名額及獎勵內容:以3名為限,每一受獎者頒贈獎座及獎金50萬元。
四、爰此,有關旨揭第七屆「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受理推薦相關事宜,說明如下:
(一)受理推薦時間:自即日起至115年3月31日止(以郵戳或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收文證明為憑)。
(二)推薦表(暨自行報名表-管理維護類)、提報計畫書、各類同意書及相關證明資料繳交方式:於受理推薦期間,以「掛號」郵寄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地址:402臺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362號),並於信封註明「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推薦資料」。
(三)本案「應繳交資料」請詳閱「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提報相關表件對照表」。(如附件1)
(四)餘有關本獎項之受理推薦程序、獎項類別與獎勵內容及評選方式等相關規定,請參閱「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設置要點」及「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評選基準」(如附件2)、「文化部第七屆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徵件簡章」(如附件3)。
五、各類獎項推薦表件請至本局官方網站/政府資訊公開/首頁政府資訊公開第七屆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專區第七屆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專區下載:(https://www.boch.gov.tw/home/zh-tw/CHPA)
(一)附件1.1-保存修復類推薦表。
(二)附件1.2-保存修復類提報計畫格式。
(三)附件2.1-管理維護類推薦(暨自行報名)表。
(四)附件2.2-管理維護類提報計畫格式。
(五)附件3.1-保存貢獻類推薦表。
(六)附件3.2-保存貢獻類提報計畫格式。
(七)附件4.1-保存傳承類推薦表。
(八)附件4.2-保存傳承類提報計畫格式。
(九)附件5.1-優良傳統匠師類推薦表。
(十)附件5.2-優良傳統匠師類提報計畫格式。
(十一)附件6-受薦人同意書/所有人、使用人同意書。
六、有關前述推薦表件倘有填寫疑義,請洽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各類獎項窗口:(各聯繫分機詳如附件4)
(一)保存修復類:
1、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古蹟聚落組。
2、古物、水下文化資產:古物遺址組。
(二)管理維護類:
1、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古蹟聚落組。
2、古物、考古遺址、水下文化資產:古物遺址組。
(三)保存貢獻類:
1、有形文化資產及水下文化資產類:古蹟聚落組、古物遺址組。
2、無形文化資產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類:傳藝民俗組。
(四)保存傳承類:傳藝民俗組。
(五)優良傳統匠師:傳藝民俗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