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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及行政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但與市政無關之建議、情緒表達、惡意攻訐謾罵等,本局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不予處理。
  2. 為維護陳情人及被陳情人權益,請您務必於來信資料中填具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作為受理依據。
  3. 對於您填寫的資料,本局會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予以保護處理,不對外公開或作為其它用途,僅提供承辦單位業務上聯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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