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美術館展覽補助要點
110年8月26日修正
一、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美術創作,結合藝文團體,加強推動文化活動,特訂定本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補助範圍及對象係指從事書法、繪畫、雕塑、攝影、工藝、應用設計等美術創作展覽形態或相關推廣活動,並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
(一)本縣立案之文教財團法人、學會、協會、學術團體及其它非營利性之社會公益社團。
(二)政府單位舉辦之巡迴展。
(三)經本局美術館展覽審查會同意展出者。
(四)配合本縣(本局)年度計畫、施政工作所策畫之專案展覽活動,屬美術創作性質或美育推廣教育性質者。
三、補助原則:依據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五點第五項辦理。
四、 申請程序:
(一) 申請人應填具 申請書 (如附件一)並檢附活動經費預算表。
(二) 通過補助申請人,應於展覽活動後檢附 成果報告書 (如附件二)及領據,送局辦理撥款,稅捐 部份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五、 獲補助之申請人,應於相關文件及宣導品刊印「新竹縣政府文化局主(協)辦」字樣。
六、 考核與評鑑:
(一)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補助條件者,應於活動前核備,未核備者撤銷補助。
(二)申請人具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追回原核准補助額度之部份或全部:
- 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之經費,總金額已達計畫經費三分之二
- 檢送之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者
- 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或辦理績效不彰者。
- 違反本局其他相關規定者。
七、 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