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文化局志工管理規範》
公布施行111年01月01日訂定
修正日期112年01年01日
修正日期113年03年01日
修正日期113年11月05日
一、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為凝聚文化志工服務共識,整合志工人力資源,以利文化產業推展,並維護文化志工服務品質,特訂定本管理規範。
二、 本管理規範所稱志工,係指通過本局授證,協助辦理各類藝文推廣活動及館舍執勤服務,以提供民眾文化服務為宗旨,並願意遵守本規範者。
三、 志工遴選程序如下:
(一)招募:本局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公開招募志工。
(二)甄選:經報名登記、資料審核並面試合格者。
(三)訓練:須完成相關單位認證之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
(四)實習:須經連續三個月之實習期,每月實習時數12小時。
(五)授證:甄選、訓練、實習皆通過者,本局核予志願服務證及執勤背心,正式擔任各項指派工作,服務時數始得認證。
(六)經解任再任之志工,依本規範志工遴選程序辦理。
四、本局志工隊組織及任期:
(一)設隊長一人,由隊員大會推舉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二)總幹事及會計各一人、並設活動、文宣、藝推、圖資、展藝、文獻六組,各組設組長一人,表藝、行政二組、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隊長聘任之。
(三)隊長之職掌如下:
1.對外代表全體志工。
2.綜理各項隊務事宜。
3.定期召開幹部會議、志工大會。
(四)總幹事之職掌如下:
1.副隊長因事不能視事時,代行其職務。
2.幹部及召集人會議聯絡事宜。
3.配合本局活動人力需求之分配。
(五)會計之職掌如下:
1.志工基金之管理。
2.志工隊各項設備、財務管理。 (六)志工隊各組職責如下:
1.行政組:負責志工行政、會議資料與紀錄等。
2.活動組:負責聯誼活動之設計及執行。
3.文宣組:負責志工隊刊物之編印、會議攝影紀錄、網頁更新。
4.藝推組:負責服務台志工值班人力調配、各項活動之支援。
5.圖資組:負責圖書館志工值班、活動協調處理。
6.表藝組:負責演藝廳志工值班、活動協調處理。
7.展藝組:負責美術館志工值班、導覽活動協調處理。
8.文獻組:負責縣史館志工值班、導覽活動協調處理。
五、 志工管理:
(一)服勤時數:每月服勤不得少於12小時,每年服勤不得少於144小時。
(二)新招募志工依授證為正式志工後按比例計算服勤時數。
(三)如遇不可抗拒之因素,須調整志工服勤時數時,得由志工幹部會議決議後送本局核定。
(四)基本福利:
1.由本局統一辦理團體意外事故及意外醫療保險。
2.本局志工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服務時數半年達75小時者,得免費參加研習班一期;服務滿一年,得參加本局辦理之觀摩研習、聯誼活動。
(五)服勤規定:
1.不遲到、不早退,依規定時間準時出勤。
2.依實際服勤時間簽到及簽退,如有發現不實者,除服務時數依實際服勤時間計算外,將列為年度志工考核之依據,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3.因事無法出勤時,應先請假並安排代理人。
4.定期出席隊員大會、月例會。
5.服勤時,應穿著服勤背心及佩帶本局識別證,隨時面帶微笑,保持親切之服務態度。
6.妥善保管本局資源及個人志工證及紀錄冊,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7.演藝廳考量值勤屬性,志工年齡上限為70歲。
8.依各館舍值勤實務需求,另定志工隊各組志工值勤注意事項。
9.志工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個人資料等訊息,有保守秘密之義務,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六)志工請假規定:
1.依志工所能服勤時間排定輪值後,因故無法出勤,應事先找人代班或換班,未完成代班或請假者,以缺勤論,一季內累計三次缺勤以上者,其值班資格將自值班表除名,該時段讓與其他志工登記。
2.志工因個人因素無法依規定到館服務,經提出申請得保留志工資格。志工請長假超過三個月者須填寫事由,原有志工職務與福利暫停,最多一年為限,超過期限喪失本局志工資格。
3.志工銷假歸隊後,依現有排班狀況重新安排其固定班表。
六、 志工考核規定:
(一) 本局每年辦理一次志工考核,考核項目包含出勤狀況(50%)、服務態度及團隊精神(30%)、會議、教育訓練或其他活動參與情形(20%)等三大項,考核表如附件。
(二) 由本局組成考核小組,小組成員包括本局志工承辦人、各科志工承辦人、各館舍科長。
(三) 考核成績平均分數未達70分者,即喪失本局志工資格。
七、 志工獎勵規定:
(一) 志工在本局年度累計服務時數,符合以下標準者,提報本局於隊員大會公開表揚並頒贈獎狀 。
1.采田福地獎:連續服務滿1年(含)以上,服務時數累計達200小時以上。
2.問禮堂獎:連續服務滿3年(含)以上,服務時數累計達600小時以上。
3.金廣福獎:連續服務滿5年(含)以上,服務時數累計達1000小時以上。
4.司馬庫斯獎:連續服務滿7年(含)以上,服務時數累計達1500小時以上。
5.銅質獎:連續服務滿10年(含)以上,服務時數累計達2000小時以上。
6.銀質獎:連續服務滿15年(含)以上,服務時數累計達2500小時以上。
7.金質獎:連續服務滿20年(含)以上,服務時數累計達3000小時以上(頒發獎座)。
8.資深志工獎:(頒發獎狀)
(1)績優25年資深志工獎:連續服務滿25年(含)以上,服務時數累計達3500小時以上。
(2)績優30年資深志工獎:連續服務滿30年(含)以上,服務時數達4,000小時以上。
(3)績優35年資深志工獎:連續服務滿35年(含)以上,服務時數達4,500小時以上。
(4)以此類推
9.服務貢獻獎:凡年滿80歲(含)以上,服務時數累計達5000小時以上(頒發獎座)。
(二)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提報衛生福利部予以表揚。
(三)依「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推薦文化部予以表揚。
八、 志工榮退規定:
(一) 年滿80歲,應即榮退。惟經申請續任並經年度考核評估合格後,得續任志工,服務時數每年達36小時,不需固定排班,可自行到原排班館舍值勤。
(二) 於本局連續服務滿10年以上志工,得申請榮退。
(三)凡榮退志工,本局將於隊員大會辦理榮退儀式,致贈感謝狀。
九、志工有下列情事之一,經志工幹部會議決議通過報本局核備後,喪失志工資格,並收回志願服務
證與服務背心:
(一) 志工因故無法繼續服勤或無特殊原因連續請假超過6個月者,或未達最低服勤時數者,惟因本
局館舍服務變動所致,不受此限。
(二)利用志工名義進行推銷、營利、傳教或其他不當行為者。
(三)志願服務證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
(四)服務不佳,經民眾反映查明屬實者。
(五)嚴重違反「倫理守則」之規定者。
(六)因心智、精神狀態、人格特質、疾病影響致不適任者。
(七)體力不勝負荷者。
(八)行為有違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規範,影響志工形象或團隊聲譽者。
十、志工法律責任: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致本局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本局對之有求償權。
十一、志工隊會議由隊長召集:
(一)隊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隊長為召集人並為主席,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二)月例會:討論志工隊例行性業務,每四個月召開一次。
(三)幹部會議:討論隊務及協調各組業務,每二個月召開一次。
(四)臨時會議:依隊務及志工服勤情況隨時召開。
十二、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按規定增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