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新竹縣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辦理立案申請前,請注意下面事項:
五、演藝團體應依下列規定建立會計制度:
(一)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三)設置會計簿籍。各種會計簿籍、會計報告、年度預決算資料及其電子檔案,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結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
(四)經費收支應有會計憑證。各種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結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五)年度決算除依預算科目列報外,另應依年度辦理業務活動,列載各項活動經費支出。
六、演藝團體應於每年會計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檢具次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書;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前年度業務執行成果及決算書,送文化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