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美術館之使用管理,並維護其設施,特訂定本須知。
二、美術館開館及休館時間:
(一)開館時間:週二至週日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如逢週二佈展日,不對外開放) 。
(二)休館時間:週一全天,佈卸展日、國定假日(開國紀念日、農曆除夕至春節、和平紀念日、清明節、端午
節、中秋節、國慶日)、選舉日。
三、佈、卸展時間:週一為卸展日,週二為佈展日,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如需超過時間,事前請與本局
承辦人提出申請。
四、佈、卸展應遵守事項:
(一)會場之佈置應會同本局之承辦業務人員勘察,文宣布條需本局指定範圍方可懸掛,並於展出前一日下午五
時前完成,展品應於展覽結束次日下午五時以前拆卸,由展出者自行負責,並將會場恢復原狀。
(二)為響應環保,展出會場內外禁止擺設花圈;如有盆栽、花籃僅可放置展場外入口處,不得擺放與展覽無關
之物品。
(三)佈展、卸展及展覽期間不得破壞或變動本局原有設施,並嚴禁使用鐵釘或釘槍、雙面膠等黏著劑(物)。
(四)自佈展日起,所有作品之安全、佈置、看管及拆卸由展出者自行負責,掛勾及工具、桌椅、展櫃等可向本
局借用,不足之展覽相關器材由展出者自行準備,使用後清點歸位。
(五)展品燈光由本局 機電人員調整,展出者對燈光投射有特殊需要,請事先告知本局機電人員處理。
(六)展出者應提供展品之內容說明簡介或文宣品,標籤由本局提供展出者自行印製。
五、宣傳事項:
(一)基於教育推廣,本局對展出作品有攝影、錄影、出版、播放、宣傳、教育、推廣等非營利使用之權利。
(二)展出者請於展覽前二月提供展出圖片、約300字展覽簡介、供藝文摺頁刊印、網頁或網路宣傳。
(三)請柬、海報及宣傳簡介等之製作,費用由展出者自行負擔。文宣品須經本局審查並列本局為主辦或協辦單
位。
六、展出前,展出者應對本局導覽志工講解展出內容及展品特色。
七、展出者如欲舉辦開幕、記者會及其他講座活動,需與本局預先協調辦理,展場全面禁止飲食,並須控制室
內音量於60分貝內,不得干擾其他空間使用,展出者如有準備茶點,請以攜帶式餐盒方式辦理。
八、安全維護:
(一)展出作品之包裝、運送、保險,由展出者自行負責;展覽之作品,因事故致毀損者,展出者自負賠償責
任。
(二)展覽期間展出者應自行派員到場維護作品安全及為觀眾解答詢問,如遇重大疫情或相關不可抗力事由,致
本局無法安排志工,展出者則自行維護展覽現場。
九、其它應注意項
(一)展出作品,若設計侵權等違法情事,即停止展出,取消補助,展出者並應自負相關法律及損失賠償責任。
(二)展覽期間或開幕式,如有媒體數位播放影片,請事前送本局俾便安排試播。
(三)展出期間,作品不得抽換或提早取件收回,如有特殊事由,須經本局同意。
(四)展出作品不得有標價及其它方式之商業行為。
(五)展出者應依本局之規定及注意事項,並按照本局承辦人員之輔導使用場地,如不依規定而致生損害者,展
出者除應負賠償責任外,本局得於三年內拒絕受理申請。
(六)展覽場地如遇臨時舉辦重要活動之需要,得由本局另行安排展覽時間、地點或取消檔期。
十、本須知經本局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