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縣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積極辦理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等,爰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條、第23條、第30條、公有文化資產補助辦法、古蹟管理維護辦法,補助公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管理維護經費,特訂定本要點。
※申請時間為每年度4月1日至5月31日止(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受理申請。
※「新竹縣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管理維護補助作業要點」於113年4月16日新增審查基準補充說明。
※113年5月27日文資字第1133400359號函釋暫定古蹟係就可能具文化資產價值者所採取之暫時保全機制,必要時得向本局申請計畫。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