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縣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積極辦理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等,爰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條、第23條、第30條、公有文化資產補助辦法、古蹟管理維護辦法,補助公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管理維護經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新竹縣公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及暫定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三、補助項目:
(一)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
(二)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
(三)防盜、防災、保險。
(四)緊急應變計畫之擬訂。
(五)其他管理維護事項。
四、申請時間為每年度3月1日至4月30日止(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受理申請。配合本局施政或緊急應變需要之申請案件,不受本要點申請時間限制。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