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新竹縣文化場地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於112年5月15日修正發布,
依本須知申請113上半年及後續檔期者,將依新的收費辦法計算場租,
相關辦法及收費表網址連結如下:https://reurl.cc/DA6VGe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十五日新竹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12035454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9條(名稱修正為新竹縣文化場地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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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推動縣內表演藝術活動之發展,辦理各項表演藝術活動審查,特訂定「新竹縣政府文化局藝術活動申請審查作業須知」(以下稱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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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件辦法及相關規定,請參照「新竹縣政府文化局藝術活動申請審查作業須知」
一、補捐助項目:於本局演藝場館辦理之各項表演藝術活動。
二、申請期間:
(一)因演藝廳預計於114年10月至11月進行工程整建案,故本次暫停受理演藝廳114年10月至11月檔期。
本次審查開放受理檔期及場地如下:
1.演藝廳:114年7月至9月及12月。
2.演奏廳、實驗劇場及文化廣場:114年7月至12月。
(二)收件期間自即日起至114年1月7日(二)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三、資格條件:
凡具經政府登記立案表演團體、個人、節目經紀代理公司或法人得申請審查,惟各類比賽、具宗教儀式或宣傳性活動、畢業典禮及學員成果展等特定團體不受理審查。
四、審查方式:
(一)初審: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檢核審查申請期限、立案證明、身分證明、申請表格及其他附件是否完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複審:
1.申請資格不符者。
2.申請資料不全且未於一週內補件者。
3.曾受本局補助而辦理績效不佳或違反本局規定者。
4.同一年度,相同之表演作品或已獲本局補助有案者。
(二)複審:聘請專業人士及本局人員五至七人,組成審查小組,就申請單位所提出之計畫及業務單位提供初審意見進行審查,依其專業及經驗進行實質審查,並建議核定類別及補助金額。
五、補捐助金額上限:每案以不超過12萬為原則。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相關預算將依114年度新竹縣議會通過之實際經費為準。
七、申請團體(人)若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定之本署公職人員關係人,請於申請時填寫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如附件)。若違反關係人身分揭露規定,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八、相關流程說明:
(一)請詳閱「新竹縣政府文化局藝術活動申請審查作業須知」。
(二)填具本局表演藝術活動申請書連同相關送審資料,於113年12月2日(一)至114年1月7日(二)間以掛號郵寄至本局表演藝術科,信封請加註「申請表演藝術活動審查」,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三)送審資料︰
1.本局表演藝術活動申請書
(1)申請書一式5份
(2)應確實填寫計畫日期、時間、場次及實施進度 (包含裝台、演出及拆台所需時間)、 (僅供後續檔期排定參考,不保證一定可排入適當檔期)
2.錄影帶、錄音帶、CD、VCD等影音資料乙份 (亦可以QR code方式提供)
3.申請單位證明文件:
(1)經政府登記立案表演團體、節目經紀代理公司及法人之立案證書或登記書影本乙份
(2)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