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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傑優孵育團隊專案徵選計畫作業要點(115年01月16日修訂)

新竹縣傑優孵育團隊專案徵選計畫作業要點
 
111年02月23日公告
113年02月05日修訂
114年02月13日修訂
114年06月02日修訂
115年01月16日修訂
ㄧ、新竹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立案演藝團隊專業能力及創作能量,增加傑出演藝團隊於創作期之前期協助;或扎根深化在地藝文,提升團隊自我能力等,爰增訂本要點。並配合《文化部支持地方傑出演藝團隊扶植計畫執行須知》及《新竹縣扶植傑出演藝團隊計畫作業要點》執行之。
二、申請對象及資格:
立案於本縣,從事音樂、舞蹈、現代戲劇及傳統戲曲等演藝活動之團體,並符合下列任一項資格者:
(一)於近五年內曾連續2年獲選本縣傑出演藝團隊者。
(二)或近三年內曾獲入選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演藝團隊年度獎助專案」之「TAIWAN TOP演藝團隊」者。
三、徵選項目與內容:
 (一)扎根孵育:
1、計畫說明:結合駐地、駐館或駐校的概念,執行藝進校園、藝進社區或本縣文資點之駐館演出,並配合本局媒合之新興團隊進行經驗傳承及共同辦理。
2、計畫期程:至少4個月,最遲須於當年度11月30日前完成。
3、計畫內容:諮詢或協助新興團隊之人員培訓、活動規劃執行等,協辦或共同辦理1~2場次藝進校園、藝進社區或本縣文資點之駐館公開演出。
(二)新育計畫:
1、計畫說明:提供團隊在展演或創作前期補助,或初期創意發展的研發資源,並於補助當年舉辦階段呈現,讓作品在公開演出前有更多發展和調整的空間。
2、計畫期程:可提跨年度計畫,階段呈現或完整展現最遲須於當年度11月30日前完成。
3、計畫內容:包含作品之藝術原創、技術運用、製作執行、創作理念、作品特色、展演內容、計畫時程、展演編制、製作群或創作群簡介、最近兩年重要作品簡介、預期效益、預算規模等。
4、作品需為全新創作並安排於本縣首演,不限劇場演出,當年度提案計畫不限階段呈現或完整呈現,本局得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進行評鑑,訪查計畫執行情形,團隊不得拒絕。
四、申請方式:
(一)每年徵選一次,申請期間每年另行公告。
(二)請上本局網站(http://www.hchcc.gov.tw)下載該年度「新竹縣傑優孵育團隊專案徵選計畫作業要點」及申請書,於截止收件日前將申請書、計畫書及相關資料以郵寄或親送至新竹縣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科(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九路146號)。
五、審查作業程序及項目:
(一)初審:由本局業務單位進行書面資料資格審查。資料短缺或不符者,本局得以書面、電郵或電話通知於期限內補件,逾期未補正者,視同資格不符。
(二)複審:由本局邀請專家學者及本局人員五至七人,組成審查小組,就所提出之計畫依其專業及經驗進行書面審查,並建議核定補助金額。
(三)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將於評審會議通過並簽奉首長核可後函復各申請單位,並於本局網站公告。
六、本要點經費獎補助範圍:
(一)新作研發、創作或演出所需之相關費用。
(二)人員訓練相關費用:師資鐘點費、出席費、交通費、顧問諮詢費用、工作費、專案計畫主持人費用或統籌費用等(不含薪資)。
(三)同一計畫內容如獲文化部、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或本局其他計畫補助者,則不予補助。
七、經費核銷:
(一)獲獎補助申請案之核銷依本局會計程序及本要點辦理,補助款項之撥付期程另行公告。
(二)團隊負有辦理所得稅申報之義務,如涉及個人所得者,團隊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自行辦理所得稅扣繳事宜。
(三)核銷檢附資料:應於計畫完成後30天內(最遲於當年度11月30日前),依規定提交:
1、領據。
2、經費收支結報明細表(含預算實支及補助款結算明細表)。
3、原始支用單據正本(限當年度經審核定案後,團隊於計畫開始至結束之相關支用單據)。
4、成果報告書紙本1式2份及電子檔一份(含紙本word檔及PDF檔、照片原始檔)。
5、著作權相關權利切結書。
6、其他依會計、審計或財政機關規定應備文件。
(四)經費結報時,團隊所檢附之支用單據(係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應依支用單據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五)團隊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若所提報之成果內容經查確有不實者,不予核撥獎補助款,倘已撥付者,本局得收回款項。
(六)團隊之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向本局說明原因外,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領獎補助款。
(七)團隊於結案時經費尚有結餘者,本局得按獎補助比例撥付款項。
(八)團隊應確實執行所提計畫,涉及計畫內容之曲目、舞碼、引用劇碼等與創作主題相關者,以及研習課程內容主題者,未經本局同意者,不得變更計畫內容,如因故需變更計畫名稱、實施時間、實施地點、實施內容者,應即敘明理由函報本局同意後始得變更。
八、其他應配合事項:
(一)團隊當年度相關活動之宣傳及出版品,應將文化部列為指導單位,本局列為協辦單位。
(二)本局得推薦團隊參與國內其他縣市演出,配合本局各階段之行銷宣傳安排,相關事宜由本局另行安排,並得酌予獎補助經費。
(三)團隊應詳實記錄年度計畫執行情形,並配合本局填報文化部全國藝文活動資訊網。
(四)團隊保證計畫內容及所提供之相關資料,均無侵害他人著作權。
(五)受獎補助團隊負派員參加本局規劃之課程、工作坊或交流參訪等活動之義務,不得拒絕。前項配合事項之團隊參與度,得列為下年度團隊徵選獎補助審查之參考。
(六)本局得對受獎補助團隊計畫內容進行考核評鑑。必要時得邀請當年度評審委員會成員或相關領域的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小組,訪視(查)團隊執行情形,受獎補助團隊不得拒絕。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發布單位 :
表演藝術科
聯絡人員 :
林先生
聯絡電話 :
03-5510201 分機 303
公告日期 :
202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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