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05月23日府授文展字第1129050119號函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新竹縣美術館籌設工作,特設置新竹縣
美術館籌設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職權為提供新竹縣美術館相關軟體籌劃及與硬體銜接業務之諮
詢意見。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十八人,其中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縣長
指派;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新竹縣政府文化局、本府工務處、本府交通旅遊處、本府產業發展處
等美術館籌設相關機關(單位)代表等四人。
(二)美術藝術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三人。
(三)展演設施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一人。
(四)館務發展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二人。
(五)建築景觀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二人。
(六)土木結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一人。
四、本委員會至新竹縣美術館興建工程完成及正式開館營運後廢止。
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原任委員應保留三分之一席以上。惟代表機關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本府得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
為止。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者,得不補聘(派)。
在籌設過程因業務需求,得增聘該領域之委員;其聘期同原聘委員之屆滿
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
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
六、除召集人外,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惟機關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
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之規定。
七、本委員會於必要時,得邀請府外專家學者出席會議提供諮詢意見或參與相
關業務討論。
八、本委員會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