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竹縣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定義何謂演藝團體:「指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設立於本縣,以非營利為目的,從事音樂、戲劇、戲曲、舞蹈、雜技等表演藝術活動之團體。」
若您想辦理登記成為新竹縣的演藝團隊,需檢具申請文件,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演藝團體設立應檢具下列資料,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由文化局核發演藝團體立案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 申請書表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 負責人切結書。
- 團址證明文件:團址所在之不動產為負責人所有者,應檢附不動產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稅單;非屬負責人所有者,應檢附尚餘有效期限六個月以上之租賃契約書或使用同意書。
- 組織章程。
- 演職員名冊及業務職掌。有未成年參加演藝團體者,須檢附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 訓練及演出計畫。
- 財務計畫及設備清冊。
登記證核發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五百元,申請變更及補發者亦同。
另外,依本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演藝團體應置有負責人、會計及行政人員。負責人須為成年人,且無下列情形:
-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 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上述文件,在本局官網的「藝文館舍」>「演藝廳」>「演藝團體」,點進「藝團體立案登記」或「演藝團體變更申請」,就能找到所有需要填寫的資料囉!您填妥這些資料,檢附負責人2吋證件照1張,一起送到文化局表演藝術科,我們會立即為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