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扶植傑出演藝團隊計畫作業要點
108年01月08日修訂公告
108年12月13日修訂公告
110年02月28日修訂公告
111年02月23日修訂公告
113年02月05日修訂公告
114年02月13日修訂公告
114年06月02日修訂公告
115年01月16日修訂公告
ㄧ、新竹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扶植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立案之演藝團隊(以下簡稱團隊)穩定行政營運及專業創作水準,以協助其長期發展,爰配合《文化部支持地方傑出演藝團隊扶植計畫執行須知》規定,修訂本要點。
二、申請對象及資格:
立案於本縣,從事音樂、舞蹈、現代戲劇及傳統戲曲等演藝活動之團體,並具備以下條件者:
(一) 演出經驗績優,具地方特色,足以向其他縣市或國際推展。
(二) 富有藝術創造潛力,立案滿一年,每年至少有二場(含)以上優質演出(含一場售票演出)。
(三) 團隊行政組織與財務收支制度健全,聘有行政人員至少一名(專、兼職皆可)。
(四) 具備固定辦公場所或排練場地,含自用、合用或租用。
(五) 提出如何改善及提升團隊專業演出創作、年度行政營運等具體計畫。
三、團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為獎補助對象:
(一) 立案不滿一年之演藝團隊。
(二) 當年度已獲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演藝團隊年度獎助專案辦法」補助。
(三) 同一營運補助計畫內容已獲文化部、文化部附屬機關、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本局其他獎補助者。
(四) 政府機關、政黨或公民營事業單位所屬團隊、學校或其附屬團隊。
(五) 曾接受獎補助,經考核評鑑結果績效不佳,無法有效執行計畫或無正當理由延遲結報。
(六) 最近二年曾因違反法令而受處分;或違反公序良俗,經查證屬實。
(七) 團隊於其他縣市重複登記立案。
(八) 獲補助團隊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獲補助團隊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九) 本計畫獎補助次數以連續三年為限,已連續三年獲獎補助者,第四年不得提出申請。
四、申請時程及應備資料:
(一) 每年徵選一次,申請期間每年另行公告。
(二) 申請補助類別:
1、音樂類
2、舞蹈類
3、傳統戲曲類
4、現代戲劇類
(三) 符合資格之團隊,可上本局網站(http://www.hchcc.gov.tw)下載本作業要點及申請書,以中文填妥資料並檢齊相關資料,於截止收件日期前以郵寄或親送至新竹縣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科(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九路146號)。
(四) 申請程序:
1、下載並填妥相關申請表格。
2、線上填報申請表單,完成申請程序。
3、備齊相關資料,紙本資料於截止日前郵寄或親送至本局表演藝術科,另以E-mail方式將電子檔傳送至hchcc306@gmail.com
五、審查作業程序及項目:
(一) 初審:由本局業務單位進行書面資料資格審查。資料短缺或不符者,本局得以書面、電郵或電話通知其於期限內補件,逾期未補正者,視同資格不符,不予進入初審。
(二) 複審:
1、由本局邀請專家學者及本局人員五至七人,組成審查小組,就申請單位所提出之計畫及業務單位初審意見,依其專業及經驗進行實質審查,並建議核定補助金額。
2、團隊負責人或代表人應列席複審會議,就團隊之組織架構、經營發展理念、各項計畫執行(含行政、創作、教學、交流等面向之計畫)與藝術實踐創新等,提出簡報及接受詢答,本局將於複審會議日期確定後,以書面或E-mail通知團隊出席。
3、審查小組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本人或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三親等以內親屬,現為或三年內曾為參加徵選之團隊負責人、代理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或與團隊負責人有利害關係者。
(三) 審查項目:
1、團隊組織架構、財務狀況、近兩年演出及營運狀況。
2、經營發展理念及執行計畫和創新的能力。
3、年度計畫內容審核。
4、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5、演出影音資料,輔以簡報及答詢情形。
6、參考近兩年團隊活動狀況及執行成效。
(四)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將於評審會議通過及行政程序完備後函覆各申請單位,並於本局網站公告。
(五) 參與徵選團隊所送資料概不退件。
六、經費獎補助範圍:
(一)補助項目:
1、團隊新作研發、創作或演出所需之相關費用。
2、專職人員訓練相關費用。
申請團員培訓津貼者,於計畫施行期間,團員更動比率不得超過20%。
3、團隊固定辦公或排練場地之租金。
4、辦公室或排練場地行政管銷費用(水電、文具、郵資及文宣等),不得超過全案補助金額20%。
5、行政人員薪資。
6、補助項目不得用於資本門採購或硬體修繕。
(二)受獎補助期限自入選公布日起至當年度底,或計畫結束止,最遲不得逾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
(三)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七、經費核銷:
(一) 依本局會計程序及本要點辦理於期限內提出申請,如逾會計年度未辦理經費核銷者,一律撤銷獎補助資格。
(二)補助款項之撥付分二期辦理,期程依年度另行公告:
1、第一期款:於核定補助金額後,函送修正後計畫書(1式2份)及收據至本局,撥付經費百分之四十。
2、第二期款:於計畫執行完成後,或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函送下列資料,撥付經費百分之六十。
(1)領據。
(2)經費收支結報明細表(含預算實支及補助款結算明細表)。
(3)全案補助經費原始支用單據正本。
(4)著作權相關權利切結書(影本)。
(5)成果報告書紙本1式2份及電子檔1份(含紙本word檔及PDF檔)。
(6)其他依會計、審計或財政機關規定應備文件。
(三) 受獎補助團隊提報之成果內容經查確有不實者,不予核撥獎補助款,倘已撥付者,本局得收回款項。
(四) 經費結報時,受獎補助團隊所檢附之支用單據(係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應依支用單據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五) 受獎補助團隊之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向本局說明原因外,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領獎補助款。本局得視情況撤銷獎補助資格,並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
(六) 受獎補助團隊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 獎補助款支出如涉及個人所得者,受獎補助團隊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自行辦理所得稅扣繳事宜。
(八) 受獎補助團隊於結案時經費尚有結餘者,本局則按獎補助比例撥付款項,剩餘補助經費應繳回。
(九) 本局對於團隊之補助經費,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憑證送審。另,受獎補助團隊應留存之原始支用單據,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八、考核及評鑑:
(一) 本局得於受獎補助團隊計畫執行期間不定期派員訪視,並對計畫內容進行考核評鑑。必要時得邀請當年度評審委員會成員或相關領域的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小組,訪查團隊執行情形,受獎補助團隊不得拒絕。
(二) 受獎補助團隊應確實執行所提計畫,涉及計畫內容之曲目、舞碼、引用劇碼等與創作主題相關者,以及研習課程內容主題者,未經本局同意者,不得變更計畫內容。
(三) 受獎補助團隊因故需變更計畫名稱、實施時間、實施地點、實施內容者,應即敘明理由函報本局同意後始得變更,延遲或未函報者,視同無故取消執行計畫。同一計畫倘申請變更計畫名稱、實施時間或實施地點等仍應在同一年度執行,惟變更幅度以計畫內容20%為限,並將列入該團隊評鑑紀錄,作為下次該團隊參加徵選之行政效率審核依據。
(四) 受獎補助團隊須依規定辦理年度自評,應自行填報自我評鑑成效報告,團隊年度執行成果報告、相關考核或評鑑情形,本局得作成紀錄,於團隊下次參加徵選時,提供評審委員會參考。
(五) 受獎補助團隊如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對獎補助款之運用有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浮報、造假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將之列入該團隊評鑑紀錄,作為該團隊參加徵選之審核依據,或撤銷該團隊當年度獎補助資格並不核撥或追回已核撥之獎補助款項者,2年內不受理該團隊申請新竹縣扶植傑出演藝團隊計畫。
九、受獎補助團隊其他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 受獎補助團隊當年度相關活動之宣傳及出版品,應將文化部列為指導單位,本局列為協辦單位。
(二) 為廣為向民眾推薦本縣傑出團隊及推廣執行成效,受獎補助團隊有義務配合本局當年度所提之推廣活動,包括校園巡迴演出或其他節慶活動,相關事宜由本局另行安排,並得酌予獎補助經費。
(三) 本局得推薦受獎補助團隊參與國內其他縣市演出,相關事宜由本局另行安排,並得酌予獎補助經費。
(四) 受獎補助團隊應無償提供成果照片之電子檔案或與當年度演出有關之影音資料,置於本局網站宣導。
(五) 受獎補助團隊應詳實記錄年度計畫執行情形,以備文化部或本局隨時派員查核瞭解,並配合本局填報文化部全國藝文活動資訊網。
(六) 團隊辦理演出時,本局得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進行評鑑,倘演出需入場,團隊應配合辦理。
(七) 受獎補助團隊不得從事有損本縣整體利益之行為。
(八) 受獎補助團隊負派員參加本局規劃之課程、工作坊或交流參訪等活動之義務,不得拒絕。前項配合事項之團隊參與度,得列為下年度團隊徵選獎補助審查之參考。
(九)受獎補助團隊應配合本局活絡本縣歷史文化資產據點目的,規劃相關演出活動事宜,本局並得酌予補助經費。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