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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文化局補助表演藝術團體赴外交流作業須知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補助表演藝術團體赴外交流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108年01月29日修正)
一、新竹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縣優秀表演藝術團體赴國外進行文化交流,培養國際視野,特訂定此須知。
二、補助對象
(一)依法於本縣立案登記一年以上之演藝團體或公立機關學校所屬之表演團體。
(二)其他經本局核准之縣內表演藝術工作者或團體。
三、申請時程及應備文件
申請團體應於活動開始前一個月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及計畫書1式3份;受邀參與交流活動者,應檢附邀請方出具之邀請函。
(二)本縣演藝團體登記證影本。
(三)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應備文件、資料或內容有不全者,本局得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四、補助額度、範圍及項目
(一)依申請計畫之重要性、計畫內容、預期效益及專業執行能力,衡酌補助額度。
(二)同一團體於同一年度內,補助金額最高以新台幣10萬元為限,且須具自籌款配合比率至少三分之一;申請計畫如具政策性、前瞻性或活動內容對文化交流具重大貢獻者,不在此限。
(三)同一團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每年至多補助二案;但活動內容對國際文化交流具重大貢獻者,不在此限。
(四)補助範圍以赴國外參加文化節慶、藝術活動、演出、文化領域相關國際組織活動或其他經本局認定之文化交流活動為限。
(五)補助項目以來回機票、國外當地交通、食宿、人員及演出相關物品之保險、國外場地及設備租借費用,及其他經本局核定之相關項目費用為限。
五、依本須知獲核定補助之團體,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活動內容不得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
(二)應於相關文宣資料將本局列為贊助或指導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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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活動資料應無償授權本局為非營利性之推廣活動使用。
(四)經本局核定之計畫內容應確實執行,如有變更應於活動前向本局提出書面申請,並經本局同意後,始得為之。
六、本局依團體申請次序及活動內容,於年度預算額度內核定補助金額。年度經費用罄時不予補助;若該年度未編預算,亦不核予補助。
七、補助款核銷規定
(一)經本局核定補助者,於計畫結束後三十日內(年底出國者,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指定之日期),檢具領據、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1式3份及相關資料,辦理結案核銷;補助款以一次撥款方式辦理。
(二)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結案核銷檢附之支出憑證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計畫獲二個機關以上補助者,應明列各機關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獲補助團體應本於誠信對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經查若有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虛報經費等情事,違反本須知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局得撤銷補助,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對該團體申請計畫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不等,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八、本須知經本局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發布單位 :
表演藝術科
聯絡人員 :
賴小姐
聯絡電話 :
03-5510201 分機 305
公告日期 :
202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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