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縣內表演藝術活動之發展,辦理各項表演藝術
活動審查,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資格:
凡具經政府登記立案表演團體、個人、節目經紀代理公司或法人得申請審查,惟各類比賽、
具宗教儀式或宣傳性活動、畢業典禮及學員成果展等特定團體不受理審查。
三、申請項目:
(一)舞蹈類:現代舞、芭蕾舞、傳統舞蹈、地方民俗舞蹈等。
(二)音樂類:聲樂、器樂、歌劇及創作發表等音樂藝術。
(三)親子類:親子音樂、親子戲劇。
(四)戲劇類:地方戲劇、舞台劇、傳統戲曲、民俗技藝等。
四、申請場館:本局演藝廳、演奏廳、實驗劇場及文化廣場。
五、申請類別:
第一類:由本局免費提供場地(含本局現有設備)及補助部分經費,票務由申請單位負
責,演藝廳每場演出應提供本局貴賓券三十張(實驗劇場及演奏廳提供售票總數
5%票券)。
第二類:由本局免費提供場地(不含本局現有設備),票務由申請單位負責,演藝廳每場演出應提供本局貴賓券二十張(實驗劇場及演奏廳提供售票總數3%票券)。
第三類:本局減半收取基本場地費(不含空調冷氣費、清潔費及本局現有設備等),票務由申請單位負責。
第四類:依本局場地使用管理辦法暨場地使用時間及收費標準表辦理場地租借事宜。
六、申請日期:
本審查作業一年2次,於每年六月、十二月收件,分別受理翌年上半年(1-6月)及翌年
下半年(7-12月)之演出申請。
七、送審資料︰
(一)本局表演藝術活動申請書
1.申請書一式5份
2.應確實填寫計畫日期、時間、場次及實施進度(包含裝台、演出及拆台所需時間)
(二)錄影帶、錄音帶、CD、VCD等影音資料乙份
(三)申請單位證明文件:
1.經政府登記立案表演團體、節目經紀代理公司及法人之立案證書或登記書影本乙份
2.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八、申請程序:
應填具本局表演藝術活動申請書連同相關送審資料,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本局表演藝術科,信封請加註「申請表演藝術活動審查」,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九、審查時間:
(一)每年二月、八月辦理審查會議。
(二)其他大型年度巡迴展演或特案展演未及提送審查會之案件,得以專案依行政程序簽
准後執行之。
十、審查:
(一)初審: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檢核審查申請期限、立案證明、身分證明、申請表格及
其他附件是否完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複審:
1.申請資格不符者。
2.申請資料不全且未於一週內補件者。
3.曾受本局補助而辦理績效不佳或違反本局規定者。
4.同一年度,相同之表演作品或已獲本局補助有案者。
(二)複審:聘請專業人士及本局人員五至七人,組成審查小組,就申請單位所提出之計畫
及業務單位提供初審意見進行審查,依其專業及經驗進行實質審查,並建議核
定類別及補助金額。
十一、審查重點:
(一)性質為表演藝術,並有助於推展本縣藝術文化者。
(二)演出內容(含創新、效益、規模及預估參與人數)。
(三)能長期持續經營之表演團體(含組織架構、演出經歷等)。
(四)能配合演出規劃導聆、講座、工作坊等系列活動。
十二、審查結果:
(一)核定後二十日內,函覆各申請單位,所送資料恕不退件。
(二)經審核後不予通過者,請演出單位另洽詢其他表演空間。
十三、檔期安排:
(一)依照審查結果安排演出檔期,惟檔期有限,不保證一定可排入適當檔期。
(二)能配合本局當年度活動規劃者,得優先排定檔期。
十四、審查通過者,須遵守本局下列規定:
(一)於演出日期前兩個月提供演出內容資訊及宣傳照電子檔,供本局進行宣傳。
(二)場地時段分為9至12時、13至17時、18至22時,申請人應遵守前述使用時段,
如須提早或延長,應事先徵得本局同意。表演團隊增加使用非本局核定之時段,須
額外收費,收費標準詳見「新竹縣政府文化局場地使用時間及收費標準表」。
(三)團隊須遵守本局各場地使用管理相關規定,如有違反情事者,除保證金扣款外,依
情節輕重作為爾後審查參考。
(四)演出檔期如遇本局辦理重要活動須調整時,由本局協調申請者,另行安排演出日期。
(五)繳費方式:
1.電匯或郵政匯票或即期支票。
2.電匯:
電匯帳號:068038094783
銀行:臺灣銀行竹北分行
戶名:新竹縣政府文化局
3.請於使用二週前完成匯款,並於匯款後來電告知。
4.申請單位匯款應注意,匯款名稱須與匯款單位一致,以免造成金融機關作業混淆。
5.付費支票如不能兌付者,視為申請單位未繳費用。
(六)除保證金外,如有特殊需求,依「新竹縣政府文化局場地使用時間及收費標準表」
收取費用,並依規定時間內繳納費用。
十五、獲本局審查通過並評定為第一至二類之申請單位注意事項:
(一)應於相關文件及宣傳品刊印「新竹縣政府文化局協辦」字樣。
(二)獲評定為第一類之申請單位於活動結束後十五日內應檢送成果報告書、領據及應備
文件(含收支結報明細表及各項支用單據)至本局辦理經費核銷及撥付補助款。
(三)依申請內容核定之補助款支用情形,不得有虛報、浮報或隱匿等情事,如發現未依
用途支用,將列管不得再向本局申請演出及補助。
(四)請提供新竹縣、市演藝廳會員享持卡購票優惠。
十六、申請者應確實依法取得演出使用權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所製作或提供之活動照片、幻
燈片、錄音、錄影、成果報告書等文字或影像紀錄資料經提送後,其著作權、人格權與
財產權歸本局所有,本局得作非營利之使用;申請者提供或錄製之內容及使用之文字、
影音、圖片如侵害他人權利,衍生法律與賠償事宜概由申請者負責。
十七、考核與評鑑:
(一)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演出者,應於演出前二個月以書面
通知本局,本局保有撤銷補助資格之權利,未通知者,本局得於一年內拒絕受理
申請。
(二)接受本局補助之單位,應依計畫內容執行,作為核銷之依據及日後審查之參考。
(三) 團隊未遵守本局各場地使用管理相關規定者,將列入日後申請審查評鑑參考。
十八、本須知自核定日起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