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 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為 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防治性別歧視與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一條及 第十三條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 、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第二條及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戒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行之。
三、 本要點適用於本局員工相互間、員工與服務對象間、員工與來訪人員間 以及場域內來訪者間發生之性騷擾事件。
本局員工於工作時間、工作場域外,對不特定之個人有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所定性騷擾之情形時,經被害人向本局申訴或經警察機關移送時亦適用之。
四、本要點所稱性騷擾,包括: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謂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 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 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 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 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 之進行。
五、、本局應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發生,保護本局人員不受性騷擾之威脅,建本局應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發生,保護本局人員不受性騷擾之威脅,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提升本局人員性別平權之觀念。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提升本局人員性別平權之觀念。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治措施。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治措施。 本局人員於非本局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本局應為工作環境本局人員於非本局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本局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
六、本局每年本局每年不定期宣導、不定期宣導、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教育訓練訓練課程,課程,以強化所屬員工性騷擾防治觀念以強化所屬員工性騷擾防治觀念,,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揭示。
七、本局本局受理性別歧視與性騷擾受理性別歧視與性騷擾申訴之管道申訴之管道如下:如下:
(一)申訴專線電話:0033--55171875517187
(二)申訴專用傳真:0303--55327815532781
(三)申訴專用電子信箱:serv@hchcc.gov.twserv@hchcc.gov.tw
前項申訴之管道應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八、本局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本局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糾正及補救措施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或單位協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