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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美術展覽實施要點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美術展覽實施要點
                                      111.01.05修
一、新竹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藝文人士努力創作,展出成果,
  並啟發國民藝文興趣,提升藝術水準,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範圍及對象:
係指從事書法、繪畫、雕塑、攝影、工藝、應用設計等美術創作展覽形態或相關推廣活動,並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
     (一)個人或團體藝術創作者。
     (二)本縣立案之文教財團法人、學會、協會、學術團體及其它非營利性之社會公益社團。
     (三)政府單位舉辦之巡迴展。
     (四)配合本縣(本局)年度計畫、施政工作所策畫之專案展覽活動,屬美術創作性質或美育推廣教育性質者三、各項展覽應事先提出申請,經本局美術審查會通過後始得展出,由本局排定展出日期及免費提供場地。
四、凡屬全國性或全縣性之機關團體以特案或未及提會審查案件,得以專案依程序簽准後執行,以主辦或協辦方式辦理。
五、展覽申請及審查方式:
      (一)申請展覽者,申請資料請於每年六月前送達(各級學校美術科系畢業展,請於展出前一年來函申請)。
      (二)申請展覽應檢附下列資料:
        1.填具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美術館展覽申請表(如附件)乙份。
        2.繳交展出作品數位影像或照片。
           (1)個展或聯展:作品之數位影像或照片十張。
           (2)團體:參展者名冊一份及畫冊或每位參展者作品(數位影像)各三張。
      (三)每年七月召開美術類審查會,經審查同意展出者,由本局排定展出日期及場地,未同意者寄還審查資料。
      (四)申請展覽者因故未能於排定日期展出,應於展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本局取消檔期或展延檔期,未通知者,本局得於三年內拒絕受理申請。
六、申請展覽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免審查:
      (一)獲全國性美展永久免審資格者,備有證明文件者。
      (二)曾任全國性美展之評審(議)委員,備有證明文件者。
七、曾在本局舉辦個展,未滿三年或聯展未滿二年者,不再受理申請。
八、展覽場地如有臨時舉辦重要活動時,本局得另行安排展覽時間、地點或取消檔期。
九、相關展出事宜另以本局「美術館使用須知」訂定之。
十、本要點經本局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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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美術館申請展覽實施要點111.01.05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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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展覽藝術科
聯絡人員 :
王小姐
聯絡電話 :
03-5510201 分機 808
公告日期 :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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