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文化館申請變更用途或停止營運作業指引
108年10月9日文源字第1083028312號函頒
一、緣由: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地方文化館舍營運,對因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變更用途或停止營運之情事,,進行適當處置,爰訂本指引。
二、適用對象:106年度起獲得本部「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補助作業要點)補助之館舍,適用本指引之規定。
三、申請原則:以最近獲補助年度起算4年內變更用途或停止營運者,均應提出申請。
四、程序及評估項目:館舍如有變更用途或停止營運等需要,應填具申請表(如附表)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地方政府文化局/處負責受理後,應先針對館舍進行評估,評估內容應至少包含:
1. 是否具文化價值、是否造成在地文化衝擊(例:該區域之文化據點供需是否足夠、該館發展之在地文化社群網絡、特殊文化保存是否具替代性)。
2. 補助經費效益是否達成。
3. 轉型用途效益是否大於現有文化場館用途。
地方政府經查證館舍已明顯不能符合館舍功能,或無法持續維運者,地方政府得函報變更用途或停止營運之建議,報請本部同意。
五、若館舍獲得補助已逾4年以上者,原則毋需依本指引辦理,惟應報本部備查。
六、地方政府經審認有具體充分之理由或必要性,得主動將館舍納為列管輔導變更用途或停止營運之對象,並視實際需要啟動必要輔導或機制。
七、曾獲補助之館舍,如具其他特殊原因須申請變更用途或停止營運者,得經地方政府審核同意後,比照本指引之程序辦理。
八、地方文化館申請變更用途或停止營運作業流程如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