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縣史館典藏室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核定
一、新竹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理縣史館典藏室(以下簡稱本室),以保障藏品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室以典藏經本局認定之史料文獻資料為限。
三、本室非業務上之必需,平時以關閉為原則。
四、本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開放人員出入:
(一)新購(贈)藏品入庫時。
(二)經核准寄藏作品進、出庫時。
(三)藏品出借相關機構展覽時。
(四)藏品供本局規劃展覽及研究時。
(五)藏品編目、攝影、修護、燻蒸消毒時。
(六)讀者調閱藏品時。
(七)典藏室設備增設或維修時。
(八)典藏室供財產盤點、視察或經奉准入內參觀者。
(九)典藏室清潔消毒或設備之維護。
五、本室應設有妥善的安全防護系統及措施,並指定專責管理人員。進出本室(含縣史館櫃臺服務人員)均需填具「新竹縣縣史館典藏室人員進出紀錄表」,詳實記錄進出時間及事由。進入本室應遵守下列規範:
(一)隨手關門。
(二)嚴禁攜帶背包或手提袋入內。
(三)不得擅自攜出典藏品或攝影、複製、拍照。
(四)不得攜帶食物飲料、儲存食物或植養生物。
(五)不得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人員離開時,應確實關閉所有照明設備及使用器材之電源。
六、本室應維持整潔,保持恆溫恆濕,適時施以防蟲、防鼠、燻蒸、除霉及防紫外線處理等。
七、本室專責管理人員應定期檢查典藏品情況與盤點,若有異常狀況,應立即陳報並施行必要之處理。
八、進出典藏室如係提借藏品,依照本局借展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申請調閱典藏品,另依本局縣史館典藏室史料文獻調閱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