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文化局藏品徵集要點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核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第二次修訂
一、新竹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存藝術品及文獻(以下簡稱文物),發展地方特色,及充實典藏內 涵,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藏品,分為:
(一)藝術品:係指合乎審美水準與具有藝術價值之藝術創作作品,如繪畫、雕塑、工藝、書法…等。
(二)文獻:係指合乎歷史文化、族群關係、文化資產、文學、民俗藝術、其他等類項,具歷史考據價值者。
三、徵集之藏品來源分為蒐購、捐贈及寄存之件。
四、本局之藏品須經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本局為審查各類之藏品,應設相關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前項審查委
員會之設置要點另行定之。
五、藏品為蒐購或捐贈之文物,經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另依本縣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