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公共藝術專戶收支管理及運用要點
111年12月26日府授文展字第1119050287號函頒修正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及統籌運用公共藝術設置經費,特設置新竹縣公共藝術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管理機關為新竹縣政府文化局。
三、本專戶存管之款項來源如下:
(一)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十五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五條及第
八條規定收納之經費收入。
(二)中央政府補助款項收入。
(三)本專戶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四、本專戶存管之款項用途為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包含如下:
(一)辦理公共藝術之教育推廣。
(二)辦理公共藝術之管理維護。
(三)辦理傳統工藝美術扶植傳承、人才培育等相關事宜。
(四)運作本專戶之業務所需。
(五)公共藝術其他相關事宜。
辦理前項各款之事項,應報新竹縣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其成果,應報本府備查。
五、本專戶存管之款項均由本府統籌辦理各項公共藝術事宜,其財產歸屬本府所有。
六、本專戶應專款專用,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