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縣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積極辦理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等,爰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條、第23條、第30條、公有文化資產補助辦法、古蹟管理維護辦法,補助公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管理維護經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新竹縣公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三、補助項目:
(一)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
(二)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
(三)防盜、防災、保險。
(四)緊急應變計畫之擬訂。
(五)其他管理維護事項。
四、補助原則:
(一)每一補助案依提案總經費本局補助比率不逾70%為原則,申請人至少自籌30%,自籌款比例高者優先予以補助。
(二)每一案補助上限為15萬元,每年各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三)管理維護計畫經本局備查者、開放參觀者、管理維護成效優良者,優先予以補助。
(四)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尚未結案者,不得再行提出申請。
(五)水、電、人事支出等經常維持費用,本要點不予補助。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時間為每年度4月1日至5月31日止(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受理申請。逾期申請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二)申請時,應檢具申請計畫書6份、切結書1份、電子檔1份,電子檔可用email傳送至本局承辦人信箱,紙本文件應親自送達或寄達本局(以郵戳為憑)。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得不予受理。
(三)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申請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四)表件不全者,經本局通知申請單位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
(五)配合本局施政或緊急應變需要之申請案件,不受本要點申請時間限制。
六、申請計畫書格式(附件一):
(一)申請計畫書
1.申請表
2.計畫書
(1)計畫名稱
(2)計畫目標
(3)計畫內容
(4)計畫範圍
(5)計畫期程
(6)預期效益
(7)經費預算明細表及經費來源
七、審查作業:
(一)本局依本要點進行審查,審查小組由三至五人組成,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二)本局依各申請案件之審查結果簽奉局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公布於本局網站。
八、審查基準:
(一)計畫目標、內容及可行性。
(二)補助項目之重要性及急迫性。
(三)提案單位之管理維護實績。
九、輔導與考核:
(一)為求計畫之落實,本局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之輔導與考核。經考核績效優良者,將列為日後優先補助對象。
(二)執行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補助經費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或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並得於一定期間不再受理其申請。
十、撥款及核銷方式:
(一)依據本局核定之計畫期程內,檢具成果報告書1份(格式如附件二) 、電子檔1份,電子檔可用email傳送至本局承辦人信箱,紙本文件應親自送達或寄達本局。
(二)成果報告書內容應有請款領據、經費結算明細表、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收據及發票)、申請人匯款帳戶存摺影本及相關資料等,經本局審核通過後撥付款項。
※申請時間為每年度4月1日至5月31日止(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受理申請。
※「新竹縣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管理維護補助作業要點」於113年4月16日新增審查基準補充說明。
※113年5月27日文資字第1133400359號函釋暫定古蹟係就可能具文化資產價值者所採取之暫時保全機制,必要時得向本局申請計畫。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