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縣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積極辦理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等,爰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條、第23條、第30條、公有文化資產補助辦法、古蹟管理維護辦法,補助公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管理維護經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新竹縣公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及暫定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三、補助項目:
(一)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
(二)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
(三)防盜、防災、保險。
(四)緊急應變計畫之擬訂。
(五)其他管理維護事項。
四、補助原則:
(一)古蹟、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應先完成管理維護計畫,並經本局備查後,再依本要點提出補助申請。如未及備查者,得於申請時一併檢附管理維護計畫1份供本局審查。(指定登錄公告後六個月內者、聚落建築群及暫定古蹟除外)
(二)每案補助比例以不逾提案總經費70%為原則,申請人至少自籌30%,每案補助上限為15萬元。
(三)每年各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及暫定古蹟以補助一次,並於當年度執行完成為原則。
(四)開放參觀者及管理維護成效優良者,優先予以補助。
(五)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尚未結案者,不得再行提出申請。
(六)水、電、人事支出等經常維持費用,本要點不予補助。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時間為每年度3月1日至4月30日止(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受理申請。逾期申請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二)申請時,應檢具申請計畫書6份及電子檔1份、切結書正本1份及經本局備查之管理維護計畫公文影本1份,電子檔得傳送至本局指定E-mail,紙本文件應親自送達或寄達本局(以郵戳為憑)。
(三)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申請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四)表件不全者,經本局通知申請單位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
(五)配合本局施政或緊急應變需要之申請案件,不受本要點申請時間限制。
六、申請計畫書格式(附件一):
(一)申請計畫書
1、申請表
2、計畫書
(1)計畫名稱
(2)計畫目標
(3)計畫內容
(4)計畫範圍
(5)計畫期程
(6)預期效益
(7)經費預算明細表及經費來源
(二)切結書
(三)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即當事人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並依法填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表】,以符合規定程序,以免違反規定及遭受罰款處分。本局於該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B.事後公開表】於本局網站。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附免填。
七、審查作業:
(一)本局依本要點進行審查,審查小組由三至五人組成,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二)本局依各申請案件之審查結果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公布於本局網站。
八、審查基準:
(一)計畫目標、內容及可行性。
(二)補助項目之重要性及急迫性。
(三)提案單位之管理維護實績。
九、輔導與考核:
(一)為求計畫之落實,本局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之輔導與考核。經考核績效優良者,將列為日後優先補助對象。
(二)執行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補助經費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或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並得於一定期間不再受理其申請。
十、撥款及核銷方式:
(一)依據本局核定之計畫期程內,檢具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1份(格式如附件二),電子檔得傳送至本局指定E-mail,紙本文件應親自送達或寄達本局。
(二)成果報告書內容應有請款領據、經費結算明細表、補助項目支用單據 (收據及發票)、申請人匯款帳戶存摺影本及相關資料等,經本局審核通過後撥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