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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文化局藝文推廣活動補助要點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藝文推廣活動補助要點
 
 一、新竹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縣民生活文化品質,加強藝文活動及在地文化特色推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個人:設籍於本縣、年滿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本縣立案之團體,或立案地址在本縣之全國性團體組織。
(三)其他國內藝文工作者或機關團體:申請計畫主題與本縣在地文化特色相關之藝文活動或創作。

三、本要點以補助具建設性、開創性、文化性之藝文活動為原則,申請者應就以下項目申請補助。
(一)出版創作
(二)研習推廣
(三)文化產業活動
(四)文化調查研究
(五)影音製作
(六)藝術文化活動
(七)其他。

四、申請方式: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一式二份及計畫書一式二份送本局審查,計畫書內容包括: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緣起
(三)實施時間
(四)計畫內容
          1.計畫目標
          2.計畫內容與執行方法:為達成計畫目標之工作內容、執行項目、具體操作策略及執行進度等
          3.經費概算
          4.預期效益
(五)其他相關資料:申請人為團體時請檢附立案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人為個人時請檢附身份證明文件。

五、審核程序:
   (一)由業務單位提供初審書面意見,必要時得另召開審查委員會審議之。
   (二)簽奉核准後核定補助金額及項目,並函覆申請單位。
   (三)審查原則:計畫目標及內容具創新性、建設性、文化性(40%)、執行內容完整性及可行性(40%)預期效益(20%)。

六、 執行考核:經核定補助之案件,獲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局得派員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監督考評,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掌握計畫執行之品質及成果,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七、核銷請款:
 (一)補助金額採計畫結束後一次撥款方式辦理,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計畫執行結束日為當年度十二月份者,請於當年度結束前五個工作  日前),受補助者應檢送領據、結案報告書 (含全案經費明細表、各項支用單據、其他佐證資料等)及相關成果資料等一式二份辦理結案。
(二)接受補助部份如有餘款,應辦理繳庫。

八、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局同意。但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履行時,則不在此限。

九、受補助者應於作品出版、藝文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依本局指定方式明列本局機關名稱字樣。

十、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惟配合本局辦理藝文宣導工作,本局得為各種方式之無償使用。受補助者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本局享有上述權利。

十一、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撤銷原核准  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份補助款:
(一)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者。
(二)未經本局同意,擅自變更計畫者。
(三)拒絕接受評鑑與考核或查核者。
(四)檢送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時,依法追討,並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二、本要點自核定日起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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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文化局藝文推廣活動補助要點(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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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藝文推廣科
聯絡人員 :
梁小姐
聯絡電話 :
03-5510201 分機 209
公告日期 :
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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