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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縣史館圖書閱覽使用規定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縣史館圖書閱覽使用規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核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2月11日修訂
一、新竹縣政府文化局 (以下簡稱本局)為服務讀者,維護縣史館良好閱覽環境,特訂定本規定。
二、縣史館僅提供館內使用圖書資料,不提供外借服務,亦不開放讀者自備書籍入館自修。
三、凡年滿十二歲以上,持有足資證明身分文件者,均可登記相關資料後入館閱覽。
四、除紙筆文具外,背包、食物、飲料等均不得攜入縣史館。縣史館設置儲藏櫃供物品暫存,但貴重物品、金錢,請隨身保管。
五、進入縣史館應保持安靜,不得有吸菸、飲食、高聲談笑及其他影響閱覽之行為。
六、縣史館陳列之書刊,讀者可自行取閱,閱畢後請放回原處。所有圖書資料請加愛護,如有圈點、加註、折角或毀損,須負恢復原狀或賠償責任。
七、資料之複製,須依本局規定登記、付費,且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如有違法情事,後果一律自行負責。
八、本規定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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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史料文獻科
公告日期 :
201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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