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定明文化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地方創生文化事業發展計畫每案每年補助上限為新臺幣400萬元。
(二)配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新增提案申請補助者應注意該法第十四條事前揭露之義務,以及同法第十八條之裁罰規定。
(三)配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增列審查人員相關迴避及保密義務規定。
(四)配合「中央各機關對地方政府補助款之撥款原則」名稱修正,酌修作業規範文字。
(五)配合文化部推動擴大失格條款相關機制,增加規定執行補助案件之團隊成員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文化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