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基隆市政府115年6月15日基府教終貳字第1150125749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115年度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第肆點第五項第四款競賽員資格及限制規定,並依據前開要點分別註記作文各項(各競賽語言別)之競賽內容規範及競賽時限,爰修正旨揭計畫。
三、本案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競賽員資格及限制規定修正為:凡曾於近三年(112年至114年)獲得全國語文競賽該項該組特優(111年至113年試辦讀者劇場除外),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項該組之競賽。
(二)本土語作文之競賽內容規範及時限:
1、競賽內容規範
(1)國語
甲、各組題目均當場公布。
乙、文言、語體不加限制,但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
丙、應使用標準字體,並詳加標點符號。
丁、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
(2)臺灣台語、臺灣客語(僅限社會組)
甲、題目均當場公布。
乙、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
丙、應詳加標點符號。
丁、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