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暨所屬文化資產局補助地方創生計畫作業規範」 計畫提案及審查規範摘要如下:
(一)補助對象、申請類別及額度
1、 文化事業發展計畫
(1)補助對象: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組織、法人及民間團體。
(2)申請類別:依視覺藝術、表演藝術、博物館、地方文化館、社區營造、出版事業及實體書店、藝術支援及文創工藝等、影視音聚落8類型地方創生文化事業,依計畫對應之事業類型,提出地方創生計畫。
(3)補助額度
甲、地方政府按財力等級核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每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四百萬元。
乙、立案組織、法人或民間團體每年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二百萬。
2、文化資產場域創生計畫
(1)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2)申請類別:提出文化資產空間保存與經營活化、產業及無形文化資產之加值與應用等文化資產場域之地方創生計畫。
(3)補助額度:得適用文化部文化資產相關作業要點規範或依計畫內容進行審查後核列之。本項目經費編列可依需求分別編列經常門及資本門費用。
(二)計畫期程:得依計畫規模採跨年期方式辦理,但執行期限最長為二年。
(三)提案方式
1、依國發會地方創生事業提案管道向國發會(或其分區輔導中心)提出申請;其中屬鄉(鎮、市、區)公所提案,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先行辦理審查計畫內容之可行性及經費編列合理性,提供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意見後,依國發會地方創生事業提案管道向國發會提出申請。
2、對應文化部之提案應檢附之相關文件,分別由文化部及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另案公告。
(四)審查
1、 細部計畫審查作業期程,原則為每年三次(四月底前、八月底前及十二月底前各一次,必要時得採書審方式或加開臨時審查會議方式辦理)。
2、審查重點為可行性、永續性、創新性、共好性、經費合理性與明確性、自籌款編列比率、以前年度補助案件執行績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