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文化局110年10月01日蓮文表字第1100009865號函辦理。
二、旨案申請演出期間及收件期限如下:
1、第一期審查:111年2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辦理之演出,即日起至110年10月31日止。
2、第二期審查:111年7月1日至111年12月20日辦理之演出,自111年3月1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
三、相關資訊可逕至花蓮縣文化局官網(https://www.hccc.gov.tw)便民服務- 演藝團隊「花蓮縣文化局補助表演藝術活動審查作業要點」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