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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公有逾五十年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提報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
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請需求單位依附件「檢核表」填列「提報表」及提供相關附件發文至本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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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五十年提送清冊表
公有五十年提送清冊表 .odt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檢核表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檢核表 .pdf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檢核表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檢核表 .odt
公有五十年提送清冊表
公有五十年提送清冊表 .pdf
發布單位 :
文化資產科
聯絡人員 :
吳先生
聯絡電話 :
03-5510201 分機 611
公告日期 :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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