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原歷史建築「植松材木竹東出張所」重新登錄為「竹東林場製材廠貯木場辦公室」,並廢止95年8月8日原公告(植松材木竹東出張所部分)及103年9月2日補正公告。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暨113年7月16日新竹縣第三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第3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本府95年8月8日原公告及103年9月2日補正公告,原登錄歷史建築「植松材木竹東出張所」如下:
(一)原名稱:植松材木竹東出張所。
(二)原種類:產業設施。
(三)位置或地址:新竹縣竹東鎮東林路131號。
(四)原定著土地範圍地號:竹東鎮雞油林段205-186、205-187、205-503、205-762、205-717、205-719、205-504地號等7筆土地,面積:3,038平方公尺。
(五)原登錄理由:林業是早期帶動竹東地區繁榮的四大產業,在日據後期成為「木材的集散中心」。此棟建築為日治時期「植松材木竹東出張所」,光復後亦成為林務局竹東林區管理處工務課辦公室,極具歷史意義。
二、重新登錄暨廢止原公告之理由:為符合歷史建築植松材木竹東出張所修復再利用計畫調查成果。
三、廢止公告:
(一)廢止本府95年8月8日府授文資字第0950095760號公告(植松材木竹東出張所部分)。
(二)廢止本府103年9月2日府文資字第1030013865號補正公告。
四、重新登錄之公告內容如下:
(一)名稱:竹東林場製材廠貯木場辦公室。
(二)種類:產業。
(三)位置或地址:新竹縣竹東鎮東林路131號。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詳附圖)
1、本體及面積:竹東林場製材廠貯木場辦公室本體,面積:203平方公尺。
2、定著土地範圍地號及面積:新竹縣竹東鎮雞油林段205-186地號1筆土地,面積:3,119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法令依據:
1、登錄理由:
(1)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昭和年間,林產開發商為了採伐新竹尖石和五峰地區的林材,於竹東設立植松材木竹東出張所,成為木材的集散中心,奠定竹東在台灣林業重要的產業地位。於1958年(民國47年)竹東林場因擴廠所需,將原木材製品倉庫改建為製材廠貯木場辦公室。後因政府政策停止伐木,林產業開始沒落,林業園區相關設施逐步拆除,僅存本棟建築及基地南側的林場建築群,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與價值,代表竹東林產業的發展歷程。
(2)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竹東林場於戰後自行設計改建製材廠貯木場辦公室,建築形式為求營建快速及辦公效率,採用簡潔的一字型設計,以少隔間、大面積連續開窗等特色,承襲日治時期辦公室建築的風格,惟材料、尺寸、柱間距,已脫離日尺,改為公制尺寸,是戰後建築技術演變的過程見證。
2、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2款登錄基準。
五、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對於本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第2項、訴願法第14條、第56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30210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