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新增登錄「客家山歌」為本縣傳統表演藝術暨認定「魏勝松」為保存者。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暨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4、5、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項目名稱:客家山歌。
二、類別:傳統表演藝術。
三、型態:歌謠。
四、保存者基本資料:
(一)姓名:魏勝松。
(二)出生年:1942年。
(三)所在地:新竹縣竹東鎮。
五、登錄與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客家山歌兼具音樂性與文學性,其旋律、曲式與語韻呈現出豐富的藝術層次。即興對唱的特質使其成為臺灣民間音樂中罕見的即席創作型式,具有高度藝術表現力與美學價值。
2、山歌承載客家族群移動與文化適應線索,是凝聚社群情感、維繫語言的重要載體。見證客家文化韌性,具備重要的時代意義。
3、歌詞體現客家人樸實、勤儉、樂觀的生活哲學與審美觀。演唱著重音韻美學與情感表達,充分展現客家文化的審美精神。
4、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2、3款登錄基準。
(二)認定理由:
1、魏勝松先生是多項山歌比賽得獎者,被譽為「臺灣山歌王」,是新竹在地客家山歌具代表性的演唱者。不僅精準掌握傳統歌藝,並持續編創歌詞,維繫山歌「隨口」的即興傳統,完整體現客家山歌的文化知識與表現形式。
2、魏勝松先生具備豐富的實務演出與教學經驗,且思緒清晰、表達能力強,充分展現高度的傳習能力與意願。
3、魏勝松先生兼具演唱、創作與教學等貢獻,對客家山歌的保存、傳習與創新具有深遠影響,為文化脈絡下之適當者。
4、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2、3款認定條件。
六、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56、58條規定,如相對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新竹縣政府: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由本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