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縣「湖口車站日式宿舍聚落建築群」列為暫定古蹟。
依據: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縣「湖口車站日式宿舍聚落建築群」為暫定古蹟。
二、暫定古蹟範圍:湖口鄉力行段678、679地號。
三、暫定古蹟本體:雙拼宿舍(中山路二段95、97號)、監工房(無門牌)、連棟宿舍(中山路二段85、87號)、單身四連棟(中山路二段1、3、5、7號)、中山路二段77、77之1號等5處房舍。(詳如公告圖示)
四、暫定古蹟期間:自主管機關現場勘查開會通知單發文日期115年7月17日起至116年1月16日為暫定古蹟,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以6個月為限),期滿失其暫定古蹟之效力。
五、依據《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7條規定:暫定古蹟於前條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在本案審議程序完成前,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及其他民眾不得破壞毀損本建物。如毀損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條規定,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六、請相關人遵守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若發現毀損本建造物及附屬設施之情事,請立即協助通報新竹縣政府文化局文化資產科(03-5510201 分機600至610)或警察機關(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03-5902615)。
七、利害關係人對於本案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第56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30210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