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廢止認定「客家大戲」保存團體「慶美園戲劇團」。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3條暨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11、1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項目名稱:客家大戲。
二、類別:傳統表演藝術。
三、型態:戲曲。
四、保存者基本資料:
(一)姓名:慶美園戲劇團。
(二)成立年:1998年。
(三)所在地:新竹縣芎林鄉。
五、廢止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廢止理由:慶美園戲劇團演員及藝師離世、離團,已多年無營運。
(二)法令依據: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11條第1款廢止條件。
六、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56、58條規定,如相對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新竹縣政府: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由本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