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登錄「湖口波羅汶鍾家圓環窯」為本縣歷史建築。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4、5條暨114年3月18日「新竹縣第三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第5次會議現場勘查及審議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登錄「湖口波羅汶鍾家圓環窯」為本縣歷史建築:
(一)名稱:湖口波羅汶鍾家圓環窯。
(二)種類:產業。
(三)位置或地址:新竹縣湖口鄉波羅段641、641-1、642-1地號。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
1、歷史建築本體:窯體、煙囪、煙道,面積:約763.19平方公尺。
2、歷史建築所定著土地範圍:湖口鄉波羅段641(部分)、641-1、642-1、642(部分)地號等4筆地號,面積:約1,205.17平方公尺(實際保存面積需以保存範圍實測數據為準)。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1、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本建物民國50年初建時之形式為登窯,後因應市場需求於民國60年由客籍匠師工班改建為現存規模之圓環窯。建築形式和生產流程結合登窯和八卦窯之特點,具有因地制宜之地域型磚窯特色。窯體內部之磚拱構造,可見匠師工藝技術。
2、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空間型態屬登窯改建為圓環窯形式,保留登窯之側邊投煤和圓環窯之中央煙道和窯室輪替燒製之特點,見證在地磚窯業最為興盛的一段歷史。磚窯構築工法與製磚燃燒製程機制均有技術史之價值。
3、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2款基準。
二、本案文化資產利害關係人對於本案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者,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等規定,自知悉本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30210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