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旨:本府原公告主旨為登錄認定本縣傳統工藝「螺鈿」保存者陳振芳,更正公告主旨為「登錄本縣傳統工藝『螺鈿』暨認定陳振芳』為保存者」、更正登錄項目及認定理由。
二、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及第6條暨本府112年7月14日「112年度新竹縣傳統工藝審議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三、公告事項(摘錄):
(一) 登錄理由:
1、具有藝術價值:螺鈿工藝是指將貝殼或貝類裝飾在器物表面的鑲嵌工藝,具有傳統工藝特色,其造形與裝飾美學具有藝術價值。
2、具時代或流派特色:螺鈿工藝約於民國40年左右傳入臺灣,新竹地區過去是臺灣螺鈿家具產業重鎮,具時代特色。
3、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之審美觀:螺鈿工藝結合漆畫、漆器工藝等複合媒材表現,在題材上並傳承傳統具吉祥意涵的圖案表現,顯著反映漢民族的審美觀。
4、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款、第2款、第3款之登錄基準。
(二)認定理由:
1、熟知並能正確體現該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藝及文化表現形式:保存者陳振芳能掌握螺鈿工藝及結合漆器技術,親自錘打刻痕,一一作出,取以深度鑲嵌,工序工法完整,熟知螺鈿工藝的知識、技藝與文化表現形式。
2、具該登錄項目之傳習能力及意願:對外推廣傳習持續10年以上,創作取材豐富,技法純熟,表達能力佳,且有傳習之能力與意願。
3、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螺鈿工藝師承已傳承至第四代陳振芳,作品曾獲民族工藝獎、傳統工藝獎、國家工藝獎競賽獎項,多年來以傳統技法為基礎,創新搭配材料變化,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
4、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款、第2款、第3款之登錄基準。
四、訴願程序:依據《訴願法》第56條規定,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於法定期間內送達本府(地址: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提請訴願。
五、本公告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