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0 條第 3 項、「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暫定古蹟範圍:湖口鄉波羅段641、641-1、642-1地號。
二、暫定古蹟本體:湖口八卦窯體及煙囪。(詳如公告圖示)
三、延長暫定古蹟起訖時間:自113 年11 月 17 日起為期 6 個月至114年5月16日止。
四、依《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7條規定:暫定古蹟於前條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在本案審議程序完成前,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及其他民眾不得破壞毀損本建物。如毀損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條規定,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五、聯絡方式:新竹縣政府文化局文化資產科:03-5510201轉600或605。
六、利害關係人對於本案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第56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30210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