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更正本縣「歷史建築內灣派出所」之登錄地號,更正為新竹縣橫山鄉內灣段515(部份)與510(部份)及506-3(全部)地號等3筆土地。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5條、行政程序法 101條、本縣110年第二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第三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歷史建築內灣派出所原經本府95年8月8日府授文文字第0950095760號公告登錄為歷史建築在案。
二、茲經完成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及110年7月重新辦理地籍測繪後及110年本縣第二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決議,更正地號如附件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