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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不要購買黃牛票、販售票券不能加價、不得以不正方式購買藝文表演票券!

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相關規定,不要購買黃牛票、販售票券不能加價、不得以不正方式(例如使用外掛程式)購買藝文表演票券!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1 條
1.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
2.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
3.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4.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
5.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
6.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起杜絕非法藝文票券購買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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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藝文推廣科
聯絡人員 :
簡小姐
聯絡電話 :
03-5510201
公告日期 :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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