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新竹縣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辦理變更申請前,請注意下面事項:
一、立案登記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演藝團體名稱。
(二)負責人。
(三)團址。
(四)表演項目。
(五)核准立案登記日期及文號。
(六)其他。
二、演藝團體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六十日內,檢具變更登
記申請書、原登記證及下列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一)演藝團體名稱變更: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
(二)負責人變更:新負責人與原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原負責人轉讓同意書及新負責人切結書。
(三)團址變更: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及團址證明文件。
(四)表演項目變更: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演職員名冊及業務職掌。
登記證遺失或毀損者,應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