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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團體變更申請

依據「新竹縣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辦理變更申請前,請注意下面事項:

一、立案登記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演藝團體名稱。
  (二)負責人。
  (三)團址。
  (四)表演項目。
  (五)核准立案登記日期及文號。
  (六)其他。
二、演藝團體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六十日內,檢具變更登
        記申請書、原登記證及下列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一)演藝團體名稱變更: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
  (二)負責人變更:新負責人與原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原負責人轉讓同意書及新負責人切結書。
  (三)團址變更: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及團址證明文件。
  (四)表演項目變更: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演職員名冊及業務職掌。
    登記證遺失或毀損者,應申請補發。

檔案下載

新竹縣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
新竹縣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 .pdf
新竹縣演藝團體變更登記申請書
新竹縣演藝團體變更登記申請書 .docx
新竹縣演藝團體變更登記申請書.odt
新竹縣演藝團體變更登記申請書.pdf
新竹縣演藝團體登記證補發申請書1120501
新竹縣演藝團體登記證補發申請書1120501 .docx
新竹縣演藝團體登記證補發申請書1120501.odt
新竹縣演藝團體登記證補發申請書1120501.pdf
發布單位 :
表演藝術科
聯絡人員 :
呂小姐
聯絡電話 :
03-5510201 分機 302
公告日期 :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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