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美術館藏品借出作業要點
一、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發揮典藏效益,基於公眾利益之展示、教育推廣、研究及文化交流等需要,增進文化藝術機構間之合作與互動,得出借本局美術館典藏品、館藏品及研究參考資料,以下簡稱藏品,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藏品,指由本局轄下美術館典藏、保管、受託管理或列冊管理之藝術作品、文物、影像、文件、手稿、研究參考資料及其他經本局認定具保存、研究或展示價值之物件。
三、 借出對象如下:
(一) 國內外公立文化、藝術、教育、研究機關或機構。
(二) 國內外已依法設立,具非營利或公益性質,且對一般大眾常態性開放之文教、藝術或博物館相關組織。
(三) 其他經本局評估其展覽目的、專業能力、場地條件及公共效益,認有借出必要者。
四、 藏品借出以非營利性展覽、教育推廣、研究展示或文化交流為限。涉及商業行銷、營利販售、私人展示或與本局典藏宗旨不符者,原則不予出借。
五、 申請借出者應於預定提領藏品日三個月前,以正式公函向本局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 展覽計畫書,應載明展覽名稱、策展理念、展期、地點、主辦及協辦單位、展覽內容、教育推廣規劃及預期效益。
(二) 借出藏品清單。
(三) 展場設施與環境條件調查表。
(四) 包裝、運輸、佈卸展及保全計畫。
(五) 保險規劃或保險承諾文件。
(六) 其他經本局認為必要之文件。
六、申請案件由本局就下列事項進行評估,必要時得邀集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員協助審查:
(一)展覽目的及公共效益。
(二)借出單位之專業能力及履約紀錄。
(三)展場環境、安全、保全、消防及保存條件。
(四)藏品之保存狀況、材質特性、運輸風險及展示適宜性。
(五)本局典藏、展示、研究、修護及行政作業需求。
(六)其他與藏品安全及本局權益相關事項。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美術館藏品借出作業要點
七、 經本局評估同意借出者,借出單位應於提領前完成下列事項,始得辦理提借:
(一)填具「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美術館藏品提借申請單」。
(二)與本局簽訂藏品借出契約書。
(三)依本局指定保險金額辦理提借期間「牆對牆」藝術品綜合保險。
(四)繳交保險單、運輸計畫、佈卸展計畫及其他本局指定文件。
(五)完成本局要求之展場改善或安全補強事項。
八、 本局同意借出後至提領藏品前,借出單位如有展覽地點、展期、展示方式、展場設施、環境條件、運輸方式或保險內容變更,應即以正式公函敘明變更內容,並檢具修正後相關文件送本局重新評估。未經本局書面同意者,不得擅自變更。
九、 藏品提領時,借出單位應派員至本局指定場所辦理點交,並與本局相關人員共同核對藏品名稱、登錄號、數量、附件、包裝狀況及藏品狀況檢視表。點交無誤後,雙方簽認,始得提領。 借出單位如委託第三人辦理提領、點交、運輸或其他相關作業,應事前出具委託書,並由借出單位就受託人之行為負完全責任。
十、 借出單位歸還藏品時,應依本局指定時間及地點辦理歸還點交,並由本局相關人員檢視藏品狀況,核對藏品狀況檢視表無誤後,填具「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美術館借出藏品歸還註銷單」,始完成歸還手續。
十一、借出如需展延,借出單位應於原核定展期屆滿前,以正式公函向本局提出申請,敘明展延理由、展延期間、保險延長證明及展場條件維持情形。經本局書面同意後,始得展延。
十二、借出藏品非經本局書面同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攝影、錄影、掃描、翻拍、重製、出版或作為數位圖像使用。
(二)拆換框裱、更換底座、清潔、修復、補強或其他改變藏品原狀之行為。
(三)移轉至借出契約約定以外之地點。
(四)轉借、轉讓、提供第三人使用、留置或設定任何權利。
(五)以任何非經本局同意之方式使用藏品或其圖像。
(六)其他可能影響藏品安全、完整性或本局權益之行為。
十三、借出藏品如因展示需要,須進行框裱、製作底座、特殊裝箱、展櫃製作、燈光調整或其他保存展示處理者,應事先提出書面計畫,經本局同意後始得辦理。相關費用由借出單位負擔。
十四、借出單位應負責借出期間藏品之安全維護及保存管理,並應確保展場環境符合本局要求。借出期間應維持適當之溫度、濕度、照度、空氣品質、保全、消防、防震、防水、防蟲、防霉及人員管制措施。
十五、借出期間藏品如有破壞、毀損、劣化、遺失、滅失、遭竊、受潮、污染、蟲害、霉害或其他異常情形,借出單位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本局,並填具「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美術館借出藏品毀損滅失報告單」。未經本局同意,不得自行修復、清潔、處理或移動藏品。但為避免損害擴大所為之緊急保護措施,不在此限,並應即時通知本局。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美術館藏品借出作業要點
十六、借出藏品於借出期間發生毀損、滅失或其他損害者,借出單位應負修復、復原、鑑定、保全、保險出險、法律處理及損害賠償等責任。其賠償金額以本局核定或開立之保險金額為計價基礎,借出單位不得異議。
十七、借出藏品之包裝、裝卸、運輸、保全及押運方式,應依本局指定或同意之方式辦理。相關費用由借出單位負擔。如包裝或運輸方式需變更,應事先徵得本局書面同意。
十八、本局得視藏品狀況、重要性、展場條件及運輸風險,要求借出單位負擔本局人員或本局指定專業人員辦理點交、押運、佈卸展監督、展場勘查、狀況檢視及歸還檢查等相關費用。
十九、借出單位使用藏品圖像、文字資料或展覽相關資訊時,應依本局指定方式標示藏品名稱、作者、年代、媒材、尺寸、典藏單位及其他必要資訊。其標示內容應送本局確認後使用。
二十、借出單位如需出版圖錄、摺頁、海報、新聞稿、網站、社群媒體、教育推廣教材或其他宣傳資料,涉及本局藏品資料或圖像者,應事先取得本局書面同意,並提供樣稿供本局審閱。
二十一、借出單位如有相關回饋方案,例如展覽票券、圖錄、教育推廣合作、研究成果、展覽紀錄、媒體露出資料或其他合作事項,得由雙方另行約定。
二十二、借出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借出同意,並要求立即返還藏品;已生損害者,借出單位應負賠償責任:
(一)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或隱匿重要事項。
(二)展場條件不符本局要求,經通知仍未改善。
(三)未依約辦理保險、運輸、保存、安全或點交作業。
(四)擅自變更展期、地點、展示方式或使用目的。
(五)有轉借、留置、非法使用或其他危及藏品安全之情事。
(六)違反本要點、借出契約或相關法令規定。
二十三、本要點所需表單如下,格式由本局另定:
(一)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美術館藏品提借申請單。
(二)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美術館借出藏品歸還註銷單。
(三)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美術館借出藏品毀損滅失報告單。
(四)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美術館借出展場設施與環境條件調查表。
(五)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美術館借出藏品清單。
(六)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美術館藏品狀況檢視表。
(七)其他經本局認為必要之表單或文件。
二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博物館法、著作權法、民法、保險相關法令、本局典藏管理相關規定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二十五、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