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為鼓勵本縣優秀表演藝術團體赴國外進行文化交流,培養國際視野,特訂定「新竹縣政府文化局補助表演藝術團體赴外交流作業須知」(以下稱本須知)。
申請辦法及相關規定,請參照「新竹縣政府文化局補助表演藝術團體赴外交流作業須知」
一、補捐助項目:以赴國外參加文化節慶、藝術活動、演出、文化領域相關國際組織活動或其他經本局認定之文化交流活動為限。
二、申請期程:申請團體應於活動開始前一個月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三、資格條件:
凡具經政府登記立案表演團體、個人、節目經紀代理公司或法人得申請審查,惟各類比賽、具宗教儀式或宣傳性活動、畢業典 禮及學員成果展等特定團體不受理審查。
四、審查方式:隨到隨審。
五、補捐助金額上限:同一團體於同一年度內,補助金額最高以新台幣10萬元為限,且須具自籌款配合比率至少三分之一。同一團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每年至多補助二案。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相關預算將依年度新竹縣議會通過之實際經費為準,概估111年度預算金額約50萬元。
七、申請團體(人)若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定之本署公職人員關係人,請於申請時填寫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如附件)。若違反關係人身分揭露規定,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