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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修正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部分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並自110年3月8日生效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本次修正內容摘述如下:
(一)修正前: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保險」欄僅需載明 保險公司、保險名稱及要保人。
(二)修正後:
1、增列規範申報人應申報保險項目內容應含保險公司、 保險名稱、保單號碼、要保人、保險契約類型、 保 險金額、契約始日、契約終日、外幣幣別、累積已繳 保險費外幣總額、 累積已繳保險費折合新臺幣總額 等資訊。
2、項次順序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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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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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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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 .pdf
府來函
府來函 .PDF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 .pdf
發布單位 :
政風室
公告日期 :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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