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0 條第3項、「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規定辦理。
貳、公告事項:
一、暫定古蹟本體及範圍:湖口車站日式宿舍(中山路二段95、97號)及監工房(無門牌);所在地號:湖口鄉力行段678、679地號)。(詳如公告圖示)
二、延長暫定古蹟起訖時間:自115年8月3日起,至116年2月2日止。
三、依據《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7條規定:暫定古蹟於前條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在本案審議程序完成前,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及其他民眾不得破壞毀損本建物。如毀損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條規定,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四、請相關人遵守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若發現毀損本建造物及附屬設施之情事,請立即協助通報新竹縣政府文化局文化資產科(03-5510201 分機600至610)或警察機關(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03-5902615)。
五、利害關係人對於本案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第56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30210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