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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義務服務隊組織章程

新竹縣文化局義務服務隊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新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再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三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隊定名為『新竹縣文化局義務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

第 二 條 

本隊以提昇本縣文化層次,倡導優良社會風氣,激發民眾參與文化活動之意願,及協助文化局各單位活動之推展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隊隊址設於新竹縣文化局所在地(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九路 146 號)。
第 四 條
本隊隸屬於新竹縣文化局,接受文化局之指導與監督。
第二章 組織
第 五 條
本隊以隊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
第 六 條
凡經文化局甄選並發給義工服務證之義工,皆為本隊隊員。義工服務證為期一年,自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得依實際需要續聘或解聘。
第 七 條

為處理隊務,發揮分工合作之組織功能,本隊設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總幹事一人,並設置下列人員:
1. 藝文推廣組組長、副組長各一人。
2. 展覽藝術組組長、副組長各一人。
3. 表演藝術組組長、副組長各一人。
4. 圖書資訊組組長、副組長各一人。
5. 文化資產組組長、副組長各一人。
6. 行政組組長。
7. 文宣組組長。
8. 活動組組長。
9. 會計。

組織架構圖如下:
  

第 八 條
本隊隊長、副隊長任期二年,不得連任。
第三章 遴聘及解聘
第 九 條
幹部遴聘條件與方式
1. 隊長:
 

(1) 曾任幹部滿二年者;
(2) 熱心隊務,具服務熱誠者;
(3) 符合上述條件者,由隊員大會選舉產生之。

2. 副隊長:
 

(1) 曾任幹部滿一年者;
(2) 熱心隊務,具服務熱誠者;
(3) 符合上述條件者,由隊長遴選,向義工隊報備之。

3. 總幹事:
 

(1) 曾任幹部滿一年者;
(2) 熱心隊務,具服務熱誠者;
(3) 符合上述條件者,由隊長遴選,向義工隊報備之。

4.各組組長、副組長及會計:
 

(1) 年資滿一年以上;
(2) 熱心隊務,具服務熱誠者;
(3) 符合上述條件者,由隊長遴選,向義工隊報備之。

第 十 條
義工遴選與授證條件:
1.遴選 :
  (1) 年滿十二歲(含)以上, 70 歲(含)以下,身心健康,儀容端正,言談清晰者,但十八歲以下者限服勤於圖書組;
 

(2) 具服務熱忱,能積極參與、配合,並嚴守時間者;
(3) 每月能提供規定的服務時數者;
(4) 服務期間至少一年,並能參加組訓者。

2.授證:
  (1) 每年定期及不定期公開招募甄選,或由資深義工推薦之。
  (2) 新進義工均需經過三個月之試用,藉以考核其工作態度、服務熱忱及生活行為表現,須經幹部會議審核通過,始為任用之依據。
 

(3) 義工一年一聘,每年達 144 小時(含)以上,方可授證。
(4) 內政部核發之志願服務證,須受志工基礎教育訓練及特殊教育訓練,方可核發。

第十一條
義工之解聘:
 1. 因故不克兼顧文化義工服務工作者,由義工本人提出申請。
 2. 連續三個月,無故未參與服務或未達每月最低服務時數(十二小時)者。
 3. 違法犯紀,行為不良,有損文化局及本隊聲譽者,經幹部會議決議後予以解聘。
凡符合上述條件之一者,文化局得予解聘,並即繳回義工服務證。
第四章 幹部職責
第十二條

隊 長:綜合隊務,對外代表本隊。
副隊長:
  1. 協助隊長處理隊務,隊長不克處理隊務時,代理隊長。
  2. 設置藝文推廣組、展覽藝術組、表演藝術組、圖書資訊組、文化資產組 , 協助處
   理隊務 。
總幹事:
  1. 承隊長之命處理隊務。
  2. 負責與文化局聯繫。
  3. 設置行政組、文宣組、活動組、會計 , 協助處理隊務 。

第十三條
行政組:
 1. 統籌義工之徵募、組訓事宜。
 2. 籌辦有關義工服務性工作之策劃與執行。
 3. 與義工夥伴溝通服務觀念,暨統一工作方法,激發義工服務意願。
 4. 製作義工服務意願調查表,隨時反應並陳報處理。
 5. 義工及各項會議相關資料之建立與維護。
 6. 統籌本隊各項會議議程之安排及紀錄事宜。
 7. 文化局交辦之事項。
第十四條

文宣組:
 1. 負責義工刊物之採訪、編輯與校對,及文書資料之美工。
 2. 策劃並研擬本隊各項活動之宣傳暨海報設計。
 3. 統籌本隊各項活動之會場佈置。
 4. 拍攝或錄製本隊各項活動之照片、錄音(影)帶。
 5. 負責本隊開會及各項活動通知之寄發。
 6. 負責本隊對外公關。
 7. 文化局交辦之事項。

第十五條
活動組:
 1. 協助文化局辦理各項藝文活動。
 2. 籌辦有關義工聯誼性之活動。
 3. 本隊各項活動節目、團康之策劃、推動與主持。
 4. 負責接洽本隊各項活動會場之租借及器材之採購。
 5. 本隊各項活動資料之建立與維護。
 6. 文化局交辦之事項。
第十六條

會計:
  1. 負責 財務管理工作,按月公佈財務狀況。
  2. 文化局交辦之事項。

第十七條

藝文推廣組:協助文化局推廣課辦理各項活動及文化局交辦之事項。
展覽藝術組:協助文化局美術館辦理展覽活動及文化局交辦之事項。
表演藝術組:協助文化局表演藝術課辦理各項活動及文化局交辦之事項。
圖書資訊組:協助文化局圖書館各館室之管理、各項活動推展及文化局交辦之事項。
文化資產組:協助文化局文資課及縣史館各項活動推展及文化局交辦之事項。

第五章 義工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八條

本隊隊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1. 參加文化局舉辦之義工研習、聯誼等活動。
 2. 獲送文化局之藝文訊息。
 3. 服務時數半年達 75 小時(含),得免費參加文化局主辦之研習班一期。
 4. 其他依章程應享之權利。

第十九條

本隊隊員應遵守之義務如下:
 1. 遵守文化局之各項規定,盡忠職守。
 2. 遵守本隊組織章程及相關規定、決議案。
 3. 擔任本隊及文化局指派之各項職務或工作。
 4. 出席本隊各項會議、活動。
 5. 每個月至少服務十二小時以上及一年至少達 144 小時以上。
  6. 其他依章程或相關規則所訂之義務。

第六章 會議
第二十條

『隊員大會』於每年一月召開一次,隊長為召集人並擔任主席。
大會須經二分之一以上隊員出席始得舉行;必要時得舉行『臨時隊員大會』,惟需經五分之一以上隊員之連署後提出召開。

第廿一條
每年召開之『隊員大會』,須作年終隊務工作總檢討。
第廿二條
『幹部工作會報』每個月於月例會前舉行一次,由隊長或行政組組長召集之。
第廿三條
『月例會』每兩個月舉行一次 ( 一月為月例會暨隊員大會 ) ,由隊長或行政組組長召集之,討論隊員提案或文化局交辦事項。若 有需要,隊長得以另行召開臨時大會。
第廿四條
本隊召開各項會議得商請文化局派員列席指導。
第七章 獎勵
第廿五條
聘任期間內表現優異者,得加以表揚和獎勵。
第廿六條
有功於本隊或文化局之榮譽者,呈報有關單位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廿七條
無不良紀錄且須該年度為授證義工,符合下列條件者,經本隊幹部及文化局審核通過後,於隊員大會表揚:
1. 采田福地獎:連續服務滿一年(含)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 200 小時(含)以上,服務熱心,工作績優者,未曾獲頒采田福地獎者。
2. 問禮堂獎:連續服務滿三年(含)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 600 小時(含)以上(或曾獲頒采田福地獎後,繼續服務滿二年),服務熱心,工作績優者,未曾獲頒問禮堂獎者。
3.

金廣福獎:連續服務滿五年(含)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 1000 小時(含)以上 ( 或曾獲頒問禮堂獎後,繼續服務滿二年 ) ,績效卓著,堪為楷模者,未曾獲頒金廣福獎者。

4. 司馬庫斯獎:連續服務滿七年(含)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 1,500 小時(含)以上者。
5. 銅質獎:連續服務滿十年(含)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 2,000 小時(含)以上者。
6. 銀質獎:連續服務滿十五年(含)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 2,500 小時(含)以上者。
7.

金質獎:連續服務滿二十年(含)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 3,000 小時(含)以上者。

8. 終身榮譽獎連續服務二十年 (含)以上 ,年齡屆滿七十歲禮遇聘為榮譽顧問。
第八章 請假與考核
第廿八條
未能出席應參加之會議、服務及各項活動,須事先知會各組組長或總幹事。
第廿九條
若因故需『暫停』服務,須事先辦妥請假手續;請假三個月內者,以書面呈隊長處理;三個月以上者,由義工隊轉呈文化局處理。
第九章 章程修訂
第卅條
本組織章程修訂時須召開『隊員大會』,經義工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義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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