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竹縣文化局義務服務隊組織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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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新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再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三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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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第 一 條 |
本隊定名為『新竹縣文化局義務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 |
第 二 條 |
本隊以提昇本縣文化層次,倡導優良社會風氣,激發民眾參與文化活動之意願,及協助文化局各單位活動之推展為宗旨。 |
第 三 條 |
本隊隊址設於新竹縣文化局所在地(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九路 146 號)。 |
第 四 條 |
本隊隸屬於新竹縣文化局,接受文化局之指導與監督。 |
第二章 組織 |
第 五 條 |
本隊以隊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 |
第 六 條 |
凡經文化局甄選並發給義工服務證之義工,皆為本隊隊員。義工服務證為期一年,自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得依實際需要續聘或解聘。 |
第 七 條 |
為處理隊務,發揮分工合作之組織功能,本隊設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總幹事一人,並設置下列人員:
1. 藝文推廣組組長、副組長各一人。
2. 展覽藝術組組長、副組長各一人。
3. 表演藝術組組長、副組長各一人。
4. 圖書資訊組組長、副組長各一人。
5. 文化資產組組長、副組長各一人。
6. 行政組組長。
7. 文宣組組長。
8. 活動組組長。
9. 會計。
組織架構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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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
本隊隊長、副隊長任期二年,不得連任。 |
第三章 遴聘及解聘 |
第 九 條 |
幹部遴聘條件與方式
| 1. 隊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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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曾任幹部滿二年者;
(2) 熱心隊務,具服務熱誠者;
(3) 符合上述條件者,由隊員大會選舉產生之。 |
| 2. 副隊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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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曾任幹部滿一年者;
(2) 熱心隊務,具服務熱誠者;
(3) 符合上述條件者,由隊長遴選,向義工隊報備之。 |
| 3. 總幹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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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曾任幹部滿一年者;
(2) 熱心隊務,具服務熱誠者;
(3) 符合上述條件者,由隊長遴選,向義工隊報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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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各組組長、副組長及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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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資滿一年以上;
(2) 熱心隊務,具服務熱誠者;
(3) 符合上述條件者,由隊長遴選,向義工隊報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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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
義工遴選與授證條件:
| 1.遴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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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年滿十二歲(含)以上, 70 歲(含)以下,身心健康,儀容端正,言談清晰者,但十八歲以下者限服勤於圖書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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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具服務熱忱,能積極參與、配合,並嚴守時間者;
(3) 每月能提供規定的服務時數者;
(4) 服務期間至少一年,並能參加組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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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授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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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每年定期及不定期公開招募甄選,或由資深義工推薦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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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進義工均需經過三個月之試用,藉以考核其工作態度、服務熱忱及生活行為表現,須經幹部會議審核通過,始為任用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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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義工一年一聘,每年達 144 小時(含)以上,方可授證。
(4)
內政部核發之志願服務證,須受志工基礎教育訓練及特殊教育訓練,方可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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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義工之解聘:
1. 因故不克兼顧文化義工服務工作者,由義工本人提出申請。
2. 連續三個月,無故未參與服務或未達每月最低服務時數(十二小時)者。
3. 違法犯紀,行為不良,有損文化局及本隊聲譽者,經幹部會議決議後予以解聘。
凡符合上述條件之一者,文化局得予解聘,並即繳回義工服務證。 |
第四章 幹部職責 |
第十二條 |
隊 長:綜合隊務,對外代表本隊。
副隊長:
1. 協助隊長處理隊務,隊長不克處理隊務時,代理隊長。
2. 設置藝文推廣組、展覽藝術組、表演藝術組、圖書資訊組、文化資產組 , 協助處
理隊務 。
總幹事:
1. 承隊長之命處理隊務。
2. 負責與文化局聯繫。
3. 設置行政組、文宣組、活動組、會計 , 協助處理隊務 。 |
第十三條 |
行政組:
1. 統籌義工之徵募、組訓事宜。
2. 籌辦有關義工服務性工作之策劃與執行。
3. 與義工夥伴溝通服務觀念,暨統一工作方法,激發義工服務意願。
4. 製作義工服務意願調查表,隨時反應並陳報處理。
5. 義工及各項會議相關資料之建立與維護。
6. 統籌本隊各項會議議程之安排及紀錄事宜。
7. 文化局交辦之事項。 |
第十四條 |
文宣組:
1. 負責義工刊物之採訪、編輯與校對,及文書資料之美工。
2. 策劃並研擬本隊各項活動之宣傳暨海報設計。
3. 統籌本隊各項活動之會場佈置。
4. 拍攝或錄製本隊各項活動之照片、錄音(影)帶。
5. 負責本隊開會及各項活動通知之寄發。
6. 負責本隊對外公關。
7. 文化局交辦之事項。 |
第十五條 |
活動組:
1. 協助文化局辦理各項藝文活動。
2. 籌辦有關義工聯誼性之活動。
3. 本隊各項活動節目、團康之策劃、推動與主持。
4. 負責接洽本隊各項活動會場之租借及器材之採購。
5. 本隊各項活動資料之建立與維護。
6. 文化局交辦之事項。 |
第十六條 |
會計:
1. 負責 財務管理工作,按月公佈財務狀況。
2. 文化局交辦之事項。 |
第十七條 |
藝文推廣組:協助文化局推廣課辦理各項活動及文化局交辦之事項。
展覽藝術組:協助文化局美術館辦理展覽活動及文化局交辦之事項。
表演藝術組:協助文化局表演藝術課辦理各項活動及文化局交辦之事項。
圖書資訊組:協助文化局圖書館各館室之管理、各項活動推展及文化局交辦之事項。
文化資產組:協助文化局文資課及縣史館各項活動推展及文化局交辦之事項。 |
第五章 義工之權利與義務 |
第十八條 |
本隊隊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1. 參加文化局舉辦之義工研習、聯誼等活動。
2. 獲送文化局之藝文訊息。
3. 服務時數半年達 75 小時(含),得免費參加文化局主辦之研習班一期。
4. 其他依章程應享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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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本隊隊員應遵守之義務如下:
1. 遵守文化局之各項規定,盡忠職守。
2. 遵守本隊組織章程及相關規定、決議案。
3. 擔任本隊及文化局指派之各項職務或工作。
4. 出席本隊各項會議、活動。
5. 每個月至少服務十二小時以上及一年至少達 144 小時以上。
6. 其他依章程或相關規則所訂之義務。 |
第六章 會議 |
第二十條 |
『隊員大會』於每年一月召開一次,隊長為召集人並擔任主席。
大會須經二分之一以上隊員出席始得舉行;必要時得舉行『臨時隊員大會』,惟需經五分之一以上隊員之連署後提出召開。 |
第廿一條 |
每年召開之『隊員大會』,須作年終隊務工作總檢討。 |
第廿二條 |
『幹部工作會報』每個月於月例會前舉行一次,由隊長或行政組組長召集之。 |
第廿三條 |
『月例會』每兩個月舉行一次 ( 一月為月例會暨隊員大會 ) ,由隊長或行政組組長召集之,討論隊員提案或文化局交辦事項。若 有需要,隊長得以另行召開臨時大會。 |
第廿四條 |
本隊召開各項會議得商請文化局派員列席指導。 |
第七章 獎勵 |
第廿五條 |
聘任期間內表現優異者,得加以表揚和獎勵。 |
第廿六條 |
有功於本隊或文化局之榮譽者,呈報有關單位給予表揚和獎勵。 |
第廿七條 |
無不良紀錄且須該年度為授證義工,符合下列條件者,經本隊幹部及文化局審核通過後,於隊員大會表揚:
| 1. |
采田福地獎:連續服務滿一年(含)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 200 小時(含)以上,服務熱心,工作績優者,未曾獲頒采田福地獎者。 |
| 2. |
問禮堂獎:連續服務滿三年(含)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 600 小時(含)以上(或曾獲頒采田福地獎後,繼續服務滿二年),服務熱心,工作績優者,未曾獲頒問禮堂獎者。 |
| 3. |
金廣福獎:連續服務滿五年(含)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 1000 小時(含)以上 ( 或曾獲頒問禮堂獎後,繼續服務滿二年 ) ,績效卓著,堪為楷模者,未曾獲頒金廣福獎者。 |
| 4. |
司馬庫斯獎:連續服務滿七年(含)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 1,500 小時(含)以上者。 |
| 5. |
銅質獎:連續服務滿十年(含)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 2,000 小時(含)以上者。 |
| 6. |
銀質獎:連續服務滿十五年(含)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 2,500 小時(含)以上者。 |
| 7. |
金質獎:連續服務滿二十年(含)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 3,000 小時(含)以上者。 |
| 8. |
終身榮譽獎連續服務二十年 (含)以上 ,年齡屆滿七十歲禮遇聘為榮譽顧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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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請假與考核 |
第廿八條 |
未能出席應參加之會議、服務及各項活動,須事先知會各組組長或總幹事。 |
第廿九條 |
若因故需『暫停』服務,須事先辦妥請假手續;請假三個月內者,以書面呈隊長處理;三個月以上者,由義工隊轉呈文化局處理。 |
第九章 章程修訂 |
第卅條 |
本組織章程修訂時須召開『隊員大會』,經義工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義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