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 年新竹縣傑出演藝團隊徵選及獎勵計畫』評審辦法
|
二、徵選過程: |
1. 收件期程:即日起至 96 年 6 月 30 日止。
2. 評選日期: 96 年 7 月 6 日陳核後公告初審合格名單,並即公告評審會時點。
3. 評選辦理方式:合於作業要點規定及申請書送審要件合於規定者,通知參與現場簡報
介紹及申請書交審員審查資格之申請。
4. 評選會機制:依參選團隊比例遴選音樂類專家學者、舞蹈類專家學者、戲曲類專家學
者及本局主管共 5 名(評選名單奉局長核定後辦理);評審前先召開 96 年傑出團隊審
議委員會,討論評審方式後依決議辦理評選,決議後即進行評選會。 |
四、評審方式: |
由 96 傑出團隊審議委員會定訂之。
評審提案:
a. 評審方式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各團隊依通知時間,提早十分鐘到場準備,簡報或
影片觀看約 10 分鐘(預先繳交播放影片及自備委員簡報;未能繳交者本局以投件之
申請書及影片代之),之後由相關專業領域之委員為主要提問人,提問答?。
b. 每一團隊答詢後,各評審委員須就現場書面資料及團隊簡介,填寫【各類評分表】
詳附件三,評審委員分別就行政作業( 10% )、過去演出成效( 20% )、培訓計畫
( 15% )、本年度演出計劃( 30% )、發展潛力( 25% )之五大評審項目各別給
分(以 100 分為滿分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