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新竹縣文化局(以下稱本局)為倡導正當藝文活動,加強本局場地之使用管理,特訂定本須知。 |
二、 |
| 本局文化廣場除本局舉辦各種文化活動外,凡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個人所舉辦之活動,合於下列款之一者,得向本局申請使用: |
(一) |
宏揚文化、民族精神及有關各種社教活動者。 舉辦教育性之戲劇、音樂、舞蹈及電影活動者。 舉辦國際文化交流活動者。 舉辦學術性、教育性集會演講者。 舉辦國民禮儀規範足以移風易俗者。 |
(二) |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各種社團集會。 |
|
三、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立即停止使用,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一) |
違反政府法令者。 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活動內容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者。 活動內容有損及本中心建築與設備,經本中心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各種政黨政治活動。 商品促(直)銷及其他商業行為。 |
(二) |
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火把炮燭者。 |
|
四、 |
場地使用時間如下:
(一) |
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
(二) |
下午十四時至十七時。 |
| (三) |
晚上十九時至二十二時。 |
| 前項所列時間如有特殊情形經本中心同意者得延長之,並另依延長使用時間加收費用。五、申請者如需排演(佈置、卸件)或預演,應於申請時事先註明,視同正式借用,依規定辦理租借手續。六、預訂場地三個月為限(自預訂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以公文申請借用經核准後,通知辦理借用手續。七、場地牆壁非經同意不得任意張貼廣告、海報、如有污損須負責恢復原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