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新竹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各項表演藝術活動審查,依「新竹縣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訂定本須知。 |
二、 |
申請資格:經政府登記立案表演團體、個人、節目經紀代理公司或法人。 |
三、 |
申請類別:戲劇、音樂、舞蹈、民俗技藝等表演藝術節目。 |
四、 |
申請日期:每年受理申請二次,分別於三月十五日及九月十五日前,依本局藝術活動申請書以中文填妥資料(一式六份)逕寄本局〈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
五、 |
審查時間:
(一) |
每年四月、十月召開審查會為原則,惟視實際需要得召開臨時審查會。 |
(二) |
以特案展演未及提會審查之案件,得以專案依程序簽准後執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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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審查:分初審、複審。
(一) |
初審: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審查申請期限、立案證明、身分證明、申請表格及其他附件是否完備)。 |
(二) |
複審:聘請專業人士三至五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結果區分下列四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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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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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買斷,入場方式得為售票、索票、自由入場等(採售票者,票房收入所得繳納縣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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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 |
由本局補助部分經費並免費提供場地。票務由申請單位負責,每場演出應提供本局貴賓券至少五十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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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 |
由本局免費提供場地,票務由申請單位負責,並應提供本局貴賓券五十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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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級: |
依本局場地使用管理辦法暨場地使用時間及收費標準辦理場地租借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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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審查重點:
(一) |
性質為表演藝術,並有助於推展本縣藝術文化者。 |
(二) |
演出內容(含創新、規模及人數) 。 |
(三) |
能長期持續經營之表演團體(含組織架構、演出經歷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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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申請案初審有下列情事者,不予複審:
(一) |
資格不符者。 |
(二) |
資料不全者 。 |
(三) |
曾違反本局相關規定者 。 |
(四) |
同一年度,相同之表演作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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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審查委員應依其專業及經驗為實質審查,並核列級別及建議補助金額。 |
十、 |
審查結果奉核定後二十日內,函覆各申請單位,所送資料恕不退件。 |
十一、 |
獲本局審查通過之申請單位,應於相關文件及宣傳品刊印「新竹縣政府主辦及新竹縣文化局協辦」字樣,於活動結束後十五日內將成果報告書及領據函送本局辦理經費核銷及撥付款 。 |
十二、 |
演出內容應依法取得演出使用權,並同意授權本局因存檔需要之複製,若有著作權糾紛,由申請單位負責 。 |
十三、 |
考核與評鑑:
(一) |
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演出者,應於演出前二個月報本局核備,本局保有撤銷補助資格之權利 。 |
(二) |
接受本局補助之單位,應依計畫內容執行,作為核銷之依據及日後審查之參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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