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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縣文化局研習活動實施要點

第一條
本局藝文研習活動,以倡導正當育樂、培養技藝專長、充實生活內容、改善社會風氣,並提高生活水準為目的。
第二條
為建立本局藝文研習活動管理制度,保障指導教師及學員權益,特制定本要點。
第三條
本局藝文研習活動全體工作人員、義工、指導教師與學員均應遵守本要點及相關規定。
第四條
本局全體工作人員及義工,承局長之命,負有協力支援藝文研習活動之義務。
第五條
藝文研習活動之簡章印製、宣傳招生、開班、成果發表、研習活動實施要點、檢討會、問卷調查及反映意見處理等,由本局藝文推廣課及圖書資訊課負責計畫與執行。
第六條
藝文研習活動場所之清潔與維護及器材用品之採購,由本局行政室負責。
第七條
藝文研習活動各班別之秩序之維持、點名暨突發事件處理等事宜由義工協助。
第八條
藝文研習活動簡章由承辦單位擬定經局長核定後於每期開課前一個月印妥。
第九條
藝文研習活動各班最低開班名額由承辦單位核算經局長核定;各班最高招生名額由承辦單位洽商指導教師及考量教室場地後訂定。
第十條
各班藝文研習活動報名人數逾預定最高招生名額尚有人要求報名時,先行受理登記列為候補學員;如有已報名學員退出,始予遞補。未達最低開班名額之班別,學員應於開課當日或本局指定時間內攜帶收據到本局辦理全額退費。
第十一條
欲參加藝文研習活動者須於簡章規定之報名日期內依簡章規定報名辦法辦理繳費報名,電話報名及通訊報名皆不予受理。簡章規定之報名日期截止後至開課當日,如有欲報名者,以當期研習班別已達最低開班名額且尚未達最高招生名額者為限,且報名費需全額收取。委託他人報名者,日後如有各種爭執,概由其自行負責。
第十二條
報名手續將刊登於招生簡章上,請依當期簡章規定辦理報名。
第十三條
學員報名繳費後,如遇特殊突發事故而無法上課者,可檢具證明文件及繳費收據,依本局申請退費規定提出申請。申請轉班者,於開課一週內檢具繳費收費至本局辦理,並以一次為限;若轉入之班別已額滿恕不受理轉班。
第十四條
為配合藝文研習活動報名費收入繳庫期限,申請退費規定如下:
一、

繳費後至當期開課前,酌扣行政費用 200 元整。

二、
開課後二週內,得退還百分之七十研習費用。
三、
開課後四週內,得退還百分之五十研習費用。
四、
開課四週後,不得申請退費亦不得保留至下期研習活動。
前項退費規定不適用於本局非定期辦理之研習活動。
非定期辦理研習活動之退費規定,依該活動性質另訂之,並載明於活動簡章。
第十五條
學員之基本資料(姓名、電話、住址)僅供研習活動承辦單位聯繫之用,對外保密,不得洩露。
第十六條
報名工作職務分配、由承辦單位擬定。
第十七條
藝文研習活動指導教師之資格:
一、
曾任本局研習活動指導教師,教學認真負責,著有績效者。
二、
對擬教授科目具有專業素養,且有證明文件者。
三、
現職從事擬教授科目,且學有專精者。
四、
由學者、專家推薦或經本局儲備甄選者。
第十八條
前條所述藝文研習活動指導教師,須經本局資格審查合格,簽請局長核可後聘任。
第十九條
參加指導教師甄選須繳交下列文件:
一、

教師資料卡。(檢附學經歷影印本)

二、
研習活動擬開班資料(研習活動項目、研習時間、研習內容、參加對象及材料費用等)
三、
課程進度預定表。
第二十條
擬聘任之指導教師由本局發給聘書,受聘任之指導教師應附具教學進度表,於開課前一週內回聘,逾期以不應聘論。
第廿一條
指導教師之聘任以一期為有效時間。聘約有效期限間如無重大過失,不得中途解聘,指導教師亦不得中途辭聘。
第廿二條
連續兩期未開班及聘約期滿,本局得不予續聘。
第廿三條
指導教師須遵守本要點相關規定。教師如有修訂意見,得於期末檢討會中提出,經出席教師二分之一同意後,建請本局修正。
第廿四條
指導教師之鐘點費,簽請局長核可後支給。
第廿五條
指導教師有下列情形者,本局得於聘約有效期間內予以解聘:
一、 違反本要點,情節重大者。
二、 經學員或其監護人陳述指導教師有不當情事,經查屬實者。
三、 經本局人員糾正,仍不改進者。
四、 其他有損師道之情事者。
第廿六條
指導教師之解聘,由承辦單位陳述具體事實,簽請局長核定。
第廿七條
指導教師離職後,得申請服務證明,但經本局解聘者,不發給服務證明。
第廿八條
指導教師須按時至規定教室施教,不得任意變更上課時間及地點。如需調課應送本局核准。
第廿九條
指導教師每次上下課應於義工值勤表簽到,無義工值勤之班級,請指導教師督促學員親自簽到,不得由他人代簽並確實核對上課人數。
第三十條
指導教師於每期第一堂課,應向學員說明該班相關事項,學員自治事項請義工協助辦理,無義工值勤之班級應指導學員選出班長一名辦理之。
第卅一條
指導教師應按填報之課程進度表施教。
第卅二條
指導教師請假須檢具證明文件,填寫教師請假單,並註明擬補課時間,於一週前送本局單位核准。獲本局核准後,指導教師應自行通知學員補課時間。
第卅三條
指導教師請假時由本局指定教師代課為原則,由請假教師自覓代課教師為例外,並應將代課教師基本資料事前送本局核准。
第卅四條 藝文研習活動以簡章記載期限為準,全期約四個月。假日及國定紀念日以照常上課為原則,如因配合假日需要停課,教師應先擬定補課時間,於一週前送經本局核准後,由指導教師自行通知學員補課時間。
第卅五條 全期上課期間,指導教師請假次數及請代課次數合計不得超過三次。
第卅六條 參加研習期滿之學員,得申請發給結業證明書(已領同一項目證書者不再發),但缺課(含請假)在三次以上者不予發給。
第卅七條 參加研習學員如具公務員或教師資格者,得於當期課程結束後二週內,攜帶學習護照至本局申請研習證明;但於報名時申請者,本局將於活動結束一個月內逕行登錄公務人員終生學習網站。
第卅八條 研習活動收費標準由本局參酌類似機構、團體辦理活動之收費訂定。
第卅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者,免收報名費:
一、

本局員工本人,每期以一班為限。

二、
本局退休員工,每期以一班為限。
三、
現任本局冊列義工,得依 新竹縣文化局義務服務隊組織章程 相關規定免收報名費。
第四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減免報名費:
一、

本局員工本人及其眷屬,得減免報名費百分之五十。

二、
本局退休員工,得減免報名費百分之五十。
三、 現任本局冊列義工,得減免報名費百分之五十。
四、 本局辦理相關藝文活動於發布期限內,得依該活動之相關規定予以減免。
第四一條 凡個人使用之樂器、材料、文具、課本、講義等請自備,學員繳交之報名費,不含上述物品之供應,惟簡章載明包含材料費者不再此限。
第四二條 研習活動材料費之收費標準由指導教師自訂,經本局審核,刊印於招生簡章上,供學員參考。材料費之收費標準未刊印於招生簡章者,指導教師不得向學員收取。
第四三條 各班指導教師欲影印講義及課程教材者,應於需用時間三天前,檢具有關資料送本局核准後影印,不加收任何費用。未於三天前提供資料者,本局不予影印。
第四四條 藝文研習活動之設備維修、人事費及雜項費用由學員繳交之報名費支出為原則,若有不足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第四五條 藝文研習活動每年舉辦成果發表會,以一次為靜態展覽,一次為動態表演為原則,請指導教師輔導學員參展或參演。
第四六條 本局於藝文研習活動每連續實施兩期,得邀請指導教師、及本局全體工作人員,舉辦研習活動檢討、觀摩會,藉以溝通觀念,研究解決疑難問題,使研習活動順利推展。未請假且未參加之指導教師,本局得不予續聘。
第四七條 本局藝文研習活動由承辦單位不定期對學員實施研習活動意見調查,調查結果提供指導教師及本局研採改進措施之參考。
第四八條 指導教師及學員遇有問題可隨時填寫研習活動意見表,註明班別,姓名及詳填反映意見,送承辦單位。承辦單位接獲意見表須於一週內答覆提案人。
第四九條 為維持上課品質,本局各項藝文研習活動不接受旁聽及試聽。
第五十條 本局各項藝文研習活動之開課日期、上課時間以簡章為準,不再另行通知,若逢本局重大活動,得酌情更改上課時間及地點。
第五一條 如遇不可抗拒之天災,或重大選舉日,依據本縣公告放假,不另行通知,課程順延。
第五二條 本局列冊義工應於規定期限內登記藝文研習活動之執勤工作,未經登記核准,不得逕行執勤。
第五三條 義工登記執勤藝文研習活動前應詳讀「新竹縣文化局研習班執勤義工服務說明」,違反該服務說明情節重大者,本局得取消其執勤資格。
第五四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須經由承辦單位會同研習活動相關人員研討,報請局長核准後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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