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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縣演藝團體登記要點

新竹縣演藝團體登記要點

1.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縣)演藝團體登記管理事宜,以促進本縣表演藝術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A. 演藝:係指現場表演,供公眾欣賞之音樂、戲劇、舞蹈、雜技等表演藝術。
B. 演藝團體:係指以從事文化、公益或非營利為目的,經營或從事演藝之非法人團體。
3.

演藝團體之團址設於本縣者,其負責人得檢具下列資料,向本府 申請立案登記
A.申請書。
B.登記事項表 。
C.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D.團址證明文件:團址所在之不動產為該負責人所有者,應檢附不動產所有權狀;非屬負責人所有者,應檢附尚餘有效租期六個月以上之租賃契約書或該不動產所有權人六個月以上之使用同意書。
E. 必要設備清冊。
F. 演職員名冊。

4.

演藝團體經審查核准立案者,發給立案登記證;立案登記證遺失或毀損無法辨認者,應向本府 申請補發
立案登記證應自核發之日起,每三年辦理查驗一次,查驗期間為每年十二月。

5.
立案登記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A. 演藝團體名稱。
B.負責人。
C.團址。
D.表演項目。
E.核准立案登記日期。
F.其他。
6.

演藝團體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六十日內檢具變更登記申請書、原登記證及下列證明文件向本府 申請變更登記
A.名稱變更: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B.負責人變更:新負責人與原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原負責人轉讓同意書。
C.團址變更: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團址證明文件。
D.表演項目變更: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演職員名冊。

7.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演藝團體之負責人:
A.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B.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8.
演藝團體申請登記之名稱,不得與本縣其他演藝團體已登記者相同或類似。
9.
演藝團體有未成年人參加者,需檢具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10.
演藝團體解散或團址遷離本縣時,負責人應檢具註銷登記申請書及原登記證 辦理註銷登記
11.
演藝團體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情節重大者,本府得廢止其登記,並註銷其登記證。
12.
本要點實施前已依相關規定登記之演藝團隊,應於本要點實施後六個月辦理換發登記證。未於期限內辦理者,廢止原登記證。
13.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演藝團體立案登記

應備證件

1. 申請書(申請人簽名蓋章)
2.
立案登記事項表(貼妥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二吋照片)
3.
切結書
4.
團址證明文件(含團址使用同意書及相關地址證明)
5.
必要設備清冊
6.
演職員名冊(貼妥照片,若有未成年團員需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受理方式
統一收發管制
申請方式
郵寄、親自或委託辦理
處理期限
三十天
下載表格

1. 立案登記申請書(26kb)
2. 立案登記事項表(32kb)
3. 切結書(24kb)
4. 團址使用同意書(24kb)

5. 必要設備清冊(35kb)

6. 演職員名冊(33kb)

7.法定代理人同意書(24kb)
(下載1~7項表格壓縮檔26kb)

演藝團體變更登記
應備證件

1. 變更負責人
申請書。 新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照片二張。 原負責人同意書(讓渡同意書)。
原領登記證。

2. 變更團址:
申請書。 新團址證明文件。 原領登記證。
負責人照片一張。

3. 變更團名:
申請書。 新團名團章。 原領登記證。
負責人照片一張。

受理方式
統一收發管制
申請方式
郵寄、親自或委託辦理
處理期限
十天
下載表格

1. 變更登記申請書(25kb)
2. 讓渡同意書(19kb)

演藝團體註銷登記
應備證件

1. 申請書。 負責人身分證。
2.
原領登記證。

受理方式
統一收發管制
申請方式
郵寄、親自或委託辦理
處理期限
十天
下載表格
註銷登記申請書(24kb)
演藝團體登記證遺失補發申請
應備證件

1. 申請書。 新負責人身分證影本或原領登記證影本。
2. 負責人照片二張。

受理方式
統一收發管制
申請方式
郵寄、親自或委託辦理
處理期限
十天
下載表格
登記證遺失補發申請書(2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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