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古蹟暨歷史建築修復工程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自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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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古蹟暨歷史建築修復工程,依據內政部頒布之「古蹟修復工程採購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設置新竹縣古蹟暨歷史建築修復工程諮詢小組(以下簡稱諮詢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 二、 |
諮詢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審查投標廠商各項資格書件。
(二)督導考核古蹟暨歷史建築修復工程進行。
(三)修復工程完竣後之評鑑。
(四)其他必要之古蹟暨歷史建築修復工程、管理維護諮詢及建議。 |
| 三、 |
諮詢小組置主任委員兼召集人一人,由民政局長兼任之,並置委員九至十五人由本府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 相關業務單位代表。
(二) 對古蹟暨歷史建築修復工程富有研究者。
(三) 國內領有建築師、土木技師執照者,並對古蹟暨歷史建築修復富有經驗者。
(四) 傳統匠師。
(五) 中央古蹟主管機關審核列冊上網者。
前項聘任委員聘期二年,屆滿得續聘之。倘於任期內職務異動或委員逾三次無故不出席者,得改派之。 |
| 四、 |
諮詢小組視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士及專家學者列席說明或提供意見,委員個人對審查案件有利害關係時,應主動迴避。 |
| 五、 |
諮詢小組開會時,得視情況成立專案小組,以執行諮詢小組決議事項,專案小組之成員包括諮詢小組委員及其他相關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 |
| 六、 |
諮詢小組委員及專案小組係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支領出席費、交通費。 |
| 七、 |
諮詢小組所需經費於本府年度預算中編列之或於相關預算科目項下支應。 |